一、业务原则
(一)立户以家庭户立户为主,以单位集体户立户为辅(单位集体户为社保缴交单位集体户,下同);
(二)一个地址只能立为一户;
(三)集体户不设户主,集体户管理员负责协助公安机关管理本单位集体户;
(四)单位集体户成员因结婚、购房、解除劳动关系等情形符合迁出条件的,应及时办理户口迁移。
二、申请条件
因工作单位变动、原挂靠家庭户解除挂靠等原因,在本市无家庭户立户和迁入家庭户条件的,可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迁入现社保缴交单位集体户。单位需无条件接收符合上述条件的员工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迁入单位集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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