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机关
原《准予迁入证明》签发区公安分局户政行政服务大厅。
二、申请材料
1.《准予迁入证明》第二联、第三联均遗失的(原籍户口未迁出),申请人本人到窗口,提交身份证、本人遗失情况说明、登报遗失声明(需注明遗失准迁证号码和签发日期),民警核验后办理。
2.《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遗失的(原籍户口已迁出,已开出《户口迁移证》),申请人本人到窗口,提交身份证、本人遗失情况说明、登报遗失声明(需注明遗失准迁证号码和签发日期),民警核验后办理。
三、办理时限
当场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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