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投靠人《出生医学证明》。
2.体现亲子关系的户口簿。
3.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子关系公证书。
4.申请人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或户口底册复印件。老人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派出所的,应由各自户籍地派出所出具亲子关系证明;只有一方派出所证明的,提交《结婚证》予以认可。
其他单位出具证明后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或公章的,予以认可。
5.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或乡(镇)政府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列明所有关系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
6.反映亲子关系的人事档案履历表。
7.本市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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