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外来就业创业人员、来深就读学生等备案业务,异地就医备案待遇生效时间为业务提交当天。
2、对于临时异地就医人员:
允许先就诊,并在入院10日内且出院之前补办备案,备案有效起始时间为入院日期,有效期为当次住院有效。
3、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标准:
就医地目录、参保地起付线、封顶线及支付比例。因各地目录差异,直接结算与回参保地报销可能存在待遇差别,属于正常现象。在跨省定点医疗机构已完成直接结算的,不允许因待遇差别等原因而要求办理退费。
4、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办理备案时:
直接备案到就医地市或省份(仅限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海南、西藏和新疆兵团就医可备案到省份)。参保人员根据病情、居住地、交通等情况,自主选择就医地开通的跨省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
5、参保人在深圳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符合转诊条件需转往市外就医的,转诊手续直接在深圳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办理,无需前往医保经办部门审批。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常驻异地工作人员
符合《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三类备案人员在备案地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按照《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执行:
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的一档参保人在市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二档、三档参保人在市外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参保人申请,由市社会保险机构对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按不高于本市医疗收费标准予以报销(起付线为400元),其中属于个人账户支付的门诊医疗费用,从其个人账户扣减。
外来就业创业人员、来深就读学生和临时异地就医人员
不属于我市医保办法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及三十八条规定的转诊或异地就医备案人员。按照《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执行:
在市外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办法规定支付标准的70%支付,起付线为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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