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社会医疗保险年度内,患重特大疾病的参保人,在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已办理转诊、备案的市外医疗机构,购买使用《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办机构支付70%,支付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其中在市外医疗机构购买的药品,按不高于本市供应价格的标准,由承办机构按上述比例支付。
报销办法
在深圳市定点医药机构、跨省平台联网结算医院住院就诊的,都可以用深圳市医保卡结算,不用个人申请报销。
住院现金垫付的,可带相关资料到深圳市各医保分局的重疾险平安服务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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