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与丧葬补助金。
(一)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具有本市户籍不满8周年的,基础养老金为每月322元;自其具有本市户籍满8周年的次月起,基础养老金为每月483元。
参保人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超过15年的部分,每增加1年每月加发3元的基础养老金。
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年满65周岁的,每月加发基础养老金,具体标准:
年满65周岁的,每月加发50元;
年满80周岁的,每月加发100元。
加发的基础养老金,从达到规定年龄的次月起按相应标准加发;
在本通知实施前已达到规定年龄的,从本通知实施之月起按相应标准加发。各规定年龄加发的基础养老金不做叠加。
(二)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个人账户支取完毕后,按照原标准继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
(三)参保人死亡的,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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