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市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居民,可在户籍所在区(含新区,以下简称区)自愿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市外户籍居民将户籍迁入深圳的,不纳入本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80元、240元、360元、600元、900元、1200元、1800元、3600元、4800元九个档次。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对按时缴费的参保人,政府在个人缴费的基础上加以补贴。
缴费方式: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由参保人本人按年缴费。
其他
(一)根据国家、广东省规定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居民收入以及物价变动等情况,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适时调整或制定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政府补贴、基础养老金和丧葬补助金等有关规定。
(二)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与市、区财政共同承担。除中央财政补贴外的其余部分,由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
政府缴费补贴、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其他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
市、区财政共同承担的资金,先由市财政统一支付,再由市、区财政结算。
(三)本通知自2020年6月11日起施行,2020年1月1日至本通知施行之日前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事项按照本通知执行。《深圳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修订〈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2015〕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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