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养老金发放标准:
养老保险累计交满15年(包括中断前后年限、异地年限都可以计算)、按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确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本市、达到退休年龄。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深圳市养老金计算方法如下:
(一)统筹养老金:以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缴费每满一年发给百分之一计算;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退休时个人账户积累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计算;
(三)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享受比例。1992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未超过二十五年的,其享受比例为:1992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乘以百分之一点二;1992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超过二十五年的,其享受比例为:1992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减去二十五后乘以百分之一,再加上百分之三十。
(四)调节金:每月三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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