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包括统筹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与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缴费基数、退休时个人账户积累额以及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成正相关关系,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
发放标准:
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具有本市户籍不满8周年的,基础养老金为每月302元;自其具有本市户籍满8周年的次月起,基础养老金为每月453元。
参保人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超过15年的部分,每增加1年每月加发3元的基础养老金。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年满65周岁的,每月加发基础养老金,具体标准:年满65周岁的,每月加发50元;年满80周岁的,每月加发100元。加发的基础养老金,从达到规定年龄的次月起按相应标准加发;在本通知实施前已达到规定年龄的,从本通知实施之月起按相应标准加发。各规定年龄加发的基础养老金不做叠加。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个人账户支取完毕后,按照原标准继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
参保人死亡的,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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