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外就医发生的门诊费用及未直接结算的住院费用,先行垫付相关医疗费用,在费用发生之日(住院以出院之日)起12个月内,备齐以下资料前往省外受理网点申请报销。
(一)门诊费用报销资料:
1.必备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医院收费收据;
(3)门急诊费用清单;
(4)银行账户(默认为金融社保卡的银行账户,未办金融社保卡的需提供)。
2.补充材料
使用医保目录中有限用范围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需提供临床诊断证明、检查和化验报告单等材料,可由参保人或被委托人提交材料时提供或经医保审核部门发出补充材料通知后由参保人或被委托人补充提供。
(二)住院费用报销资料:
1.必备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原始收费收据;
(3)费用明细清单;
(4)出院记录/出院小结;
(5)银行账户(默认为金融社保卡的银行账户,未办金融社保卡的需提供)。
2.补充材料
(1)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受伤经过确认书(意外伤害时提供);
(2)诊断证明、化验单、病理报告单、检查单、外院购药(治疗、检查)证明;
(3)千元以上医用材料产地(国产/进口)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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