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门诊特病患者享受的待遇如何?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增门诊特病基本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其中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支付70%(年满70周岁以上的支付80%);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三档参保人支付60%。
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支付后剩余部分由其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足的由个人自付。
参保人已享受前述规定待遇的,不重复享受《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
参保人何时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
1、门诊大病病种按照《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256号)规定执行,即参保人连续参保时间满36个月的,自其申请之日起享受大病门诊待遇;连续参保时间未满36个月的,自医保经办机构核准之日起享受大病门诊待遇;
2、参保人患慢性心功能不全等21种新增门诊特定病种的,自认定完成并选定定点医疗机构之日起可在医院刷卡记账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
3、除高血压、糖尿病外,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等6种在社康享受待遇的门诊特定病种,经认定之日起开始享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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