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申请程序
1.补贴对象应在满足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之日起6个月内,向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首次补贴申请。
首次补贴发放月份最长可追溯6个月。
补贴对象自首次提出补贴申请之日起每满3个月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灵活就业状况,并申请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3.补贴期限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发放补贴::
1)已正规就业;
2)连续3个月未以个人身份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3)未申请补贴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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