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材料
自主创业人员可在初创企业正常经营满6个月以后携带相关资料到注册地所在街道行政服务大厅提出初创企业补贴申请,填写补贴申请表,提交以下资料:
(一)深圳市自主创业补贴申请表;
(二)身份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香港、澳门居民提供)或港澳居民居住证(三种证件选择一项提供即可,需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单位盖章);
(四)税务登记证(办理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需提供)及申请当月当前六个月的纳税证明。
申请流程
合伙创办企业且符合初创补贴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应一起提出初创补贴申请,可书面委托合伙人或股东之一代为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资料。以同一初创合伙企业提出初创补贴申请的,以受理申请时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数为准,后续不能再增加其他申请人。
申请时申请人携带相关资料到注册地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初创企业补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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