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招用奖励和岗位补贴。
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未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但登记失业满3个月的35周岁以上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失业人员(以下简称“35/45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劳动合同不作时间要求,下同)。
2.用人单位为招用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3.工作(岗位)地点在本市范围内。
4.不属于下列招用情形之一:
1)非员工制的家政服务(含钟点工);
2)促销员、推销员、产品(服务)推广员、业务员、送单员、业务经理(助理)、私人家庭作坊、个体商贩;
3)无固定薪金、无固定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不明确或者工作时间不饱和的;
4)个体工商户主及其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35/45人员,企业投资者、经营者;
5)社区股份有限公司招用“农转居”就业困难人员;
6)劳务派遣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35/45人员,且派遣至用工单位的;
7)对从原用人单位离职办理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并重新在原用人单位上岗的,困难认定时间与回原单位工作时间相距不足12个月的。
补贴对象:
1.社保补贴、招用奖励针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2.岗位补贴针对符合条件的个人(35/45人员不能申请岗位补贴)。
3.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的用人单位,享受社保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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