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于原告主体不适格明确规定应驳回起诉,但对于被告主体不适格并无明确规定。被告不适格也就是原告错列被告而起诉,此种情形该如何处理,长期以来争论较大,从而形成了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不适格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起诉条件包括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起诉被告错误的情况下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不适格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中要求有明确的被告,并非要求是正确的被告。被告是否适格应该通过庭审进行实体审理才能判断,而非程序性的审查,被告主体不适格应当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小编赞同第二种观点,驳回起诉是程序上的处理,是对诉权有无的判断,而驳回诉讼请求是实体上的处理,在审理后认为不能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解决的是胜诉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立案受理条件并非要求原告起诉正确的被告,“明确的被告”不能与“正确的被告”划等号。在被告明确的情况下,被告是否适格需要通过庭审举证、质证、辩论等程序进行实体审理才能得出结论,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起诉被告错误的,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告不得重复起诉,可在找到适格的被告后再提起诉讼。
微信搜索公众号【深圳家】或者直接搜索【i-shenzhen】,获取更多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