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前后不一的情形时有发生。有的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人员或者检察人员面前的供述与当庭陈述前后矛盾。到底哪一次或者哪几次的供述是可以采信的呢? 虽然《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但是,司法实践中,我们的办案人员还是过度信赖口供的重要性,所以才会出现对同一嫌疑人的同一个问题反复讯问多次,确保其供述“稳定”,让犯罪嫌疑人将来难以翻供。 以公安机关侦查的普通刑事案件为例,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庭前供述(即侦查阶段在公安机关办案场所、看守所的供述,和审查起诉阶段面对检察人员的讯问的供述)与当庭供述不一致,尤其是对定罪量刑起关键作用的供述前后不一,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当庭翻供”,在这种情况下,其供述该如何处理?审判人员该采信被告人的哪一个说法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规定,审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 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 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如果被告人当庭翻供,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分析判断,要看其对当庭翻供能否作出合理解释,能否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同时也要看其庭前供述是否与其他证据能相互印证,综合全案证据作出判断。 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的多次庭前供述稳定且有其他证据(尤其是物证书证、电子证据、视听资料等)予以印证,当庭翻供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那么,被告人当庭翻供就基本上是徒劳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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