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的辩护,一般是无罪辩护,或者罪轻辩护,或者有罪但不承担刑事责任。具体案件中该怎么辩护,还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笔者经常被问到一些问题,谨以本文一并回答。 一、都认罪认罚了,最终还有可能无罪吗? 有的人担心,“我都认罪了,还能无罪吗?” 一个被追诉的人,最终是有罪,还是无罪,要看证据,而不是看当事人认罪与否。要知道,一个人有罪还是无罪,终究是一种法律判断。但当事人能承认的是其行为,即“事实”本身。所以,“认罪”,严格地说,是承认自己实施了某一或者某几个行为,而这些行为,在法律上如何评价,则是另一回事。 实践中,“认罪”要具有“三性”,即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也就是说,当事人不是被强迫认罪的,更不是在遭受刑讯逼供的情况下认罪的;认罪是当事人的本意,真实,不虚假。认罪程序也要合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仅有认罪的供述而无其他证据的,是不可以定罪的。另外,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任何人有权不被强迫自证其罪。 上述规定明确要求,检察机关要追诉被告人构成犯罪,是要靠证据的,而不仅仅是依赖被告人的有罪供述。 虽然实践中认罪认罚的案件,最终无罪的极少见,但从上述分析来看,可以说,即使认罪了,最终也不见得就是有罪的。 二、认罪认罚案件还有必要聘请律师辩护吗? 认罪认罚案件,一般而言,当事人心中只关心自己会受到什么处罚,而不关心其他问题,包括诉讼权利、程序是否合法、量刑是否适当等。 那么,认罪了,就不用管了吗?就一定不会被冤的吗? —不是的。 刑事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更全面地了解自己的诉讼权利,识别程序违法,不作错误陈述,梳理被害人过错程度,厘清共犯关系,分清主次轻重,不至于轻罪重判。 辩护律师还可以根据情况,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量刑建议不适当的,也可以提出己方的量刑建议。 万一受到刑讯逼供,辩护律师可以帮助识别。同时,辩护律师可以有针对性地帮助或者指导当事人收集、固定刑讯逼供的线索和材料,为后续的诉讼程序做好铺垫。 侦查阶段,如果侦查机关有违法取证行为,或者当事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律师可以向办案机关提交律师意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提出申述控告,在提捕期间,可以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捕的律师意见;万一被逮捕了,辩护律师可以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可以阅卷,可以要求检察机关听取律师意见,对违法取证行为,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通知纠正违法行为申请,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如果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也可以发表相应的辩护意见。对不涉案的被扣押、查封、冻结的财产,辩护律师可以代为申请解除扣押、查封、冻结措施。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尤其是多人共同犯罪案件,当事人在共同犯罪的作用、地位就更需要律师的辩护了。 当事人是否存在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情形,也需要辩护律师去发现和展现。 审判阶段就更不用说了,是否申请召开庭前会议,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是否申请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侦查人员出庭;召开庭前的,可以要求公诉人先出示举证提纲,以便辩护人有针对性地做好庭审准备。法庭审理毕竟是个技术活,非专业刑辩律师有时候还真的很难招架。公诉人常年只干公诉,已经是刑事专业化的法律人了,而辩护人如果不是刑事专业化,庭审对决就难以应对了。 庭审中,如何发问,尤其是对同案人的发问;对公诉人的举证,如何质证,法庭辩论(第一轮、第二轮,有的还有第三轮)如何应对,无不需要训练有素、经验丰富的刑辩律师。 所以,即使认罪认罚案件,是否还需要辩护律师介入,已不言自明了。 三、机遇和风险 (一)不能排除认罪案件最终被认定为无罪; (二)因程序违法导致的无罪,或者量刑“优惠”比比皆是,尤其是后者; (三)辩护人没有义务接受公诉机关的意见;辩护人也可以提出律师版本的量刑建议,如被采纳,当然更有利于被告人。 (四)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及审判机关均无权强迫被告人认罪。 (五)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可以退出,转到普通程序。 (六)被告人的风险:可能判得更重; (七)辩护人的风险:可能遭到当事人抱怨、投诉。这就需要辩护律师要和当事人及家属有很好的沟通,取得理解和支持,使得辩护人在没有包袱的情况下,发挥更好的辩护职能,服务好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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