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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小助手 发布于2022-7-22 13:58 104 次浏览 0 位用户参与讨论 [复制链接]

非法拘禁罪

  1. 非法拘禁他人,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过失),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过失),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重伤、死亡的(故意),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的、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规定从重处罚。

  1. 非法拘禁是非法剥夺了他人人身自由,不包括可能的人身自由。就是要让他自己意识到他没有人身自由才算。所以那些没有获得意识的人(婴儿、植物人)、没有活动自由的人(完全瘫痪在床的人)、暂时处在没有活动意识的 状态的人(睡着的人)都不属于本罪的对象。
  2. 只要是行为人非法剥夺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就是非法拘禁,至于有没有骗被害人都构成。但是如果只是单纯骗了被害人,但是没有剥夺他的自由,只是他受到欺骗自愿呆着不走的,则不属于非法拘禁。比如甲骗乙说呆在这间房子里呆一个星期就会有好运,乙信以为真。甲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绑架罪

  1.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他人或绑架他人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1. 行为结构:以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为目的实力控制人质→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
  2. 绑架罪看起来有两个行为,但是并不一定需要实施第二个行为,即向第三人勒索财物,只需要主观上有第二个行为的目的即可构成绑架罪。第二个行为目的是区分绑架罪与其他罪的关键。没有目的二(向第三人勒索财物)就是非法拘禁罪。所以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是包容评价的关系。如果是成立非法拘禁罪以后才产生目的二的,就要有向第三人勒索财物的行为才可以成立绑架罪。
  3. 第三人一定要是与被绑架人有利害关系,如果被害人不足以让第三人担忧(你死不死和我有什么关系那种),这时手里的人就不是人质,不构成绑架罪只构成非法拘禁罪。勒索被害人也不是绑架罪,是抢劫罪。
  4. 带着目的二开始实施实力控制行为的就是绑架罪的着手。已经实力控制了人质就是既遂。
  5. 勒索财物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是要回自己的债,不构成绑架罪,只构成非法拘禁罪。债务可以是合法的也可以是非法债务(赌债、高利贷)。但是只能向债务人本人或者与其有共同财产关系、扶养关系的亲属(父母、子女、夫妻)索取债务。如果向他家二叔的表弟的母亲索债就构成绑架罪了。假如以索债的形式去非法占有财物也不行。就比如说伪造借条或者索要更多的钱财等。
  6. 在绑架过程中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只定一个绑架罪,适用法定升格刑(加重处罚)。造成被害人轻伤的,定普通绑架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在绑架过程中杀人未遂的对此有两种观点,观点一:适用绑架罪第二款规定,定绑架罪,同时适用未遂犯从宽处罚;观点二:不适用绑架罪规定,定普通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7. 绑架罪在共同犯罪中分以下几种情况:①甲把丙绑架了,让乙帮忙为丙做饭,乙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生活行为不是犯罪行为;②甲把丙绑架了,让乙去看押,乙构成承继的共同犯罪;③甲把丙绑架了,欺骗乙说是因为丙欠我钱不还我才绑他的,我去找他家人要钱,你帮我看押他,要到钱分你一半。乙答应了。此时甲与乙在非法拘禁内构成共同犯罪,因为乙没有绑架的意思,所以乙定非法拘禁罪,甲还是定绑架罪;④甲把丙绑架了,让身在外地的乙去打电话勒索,甲和乙在敲诈勒索的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因为乙没有实力控制人质,所以乙定敲诈勒索罪,甲还是定绑架罪;⑤甲把丙绑架了,让乙过来杀人,甲和乙在故意杀人范围内构成犯罪,因为乙没有实力控制人质,所以乙定故意杀人罪,甲定绑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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