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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小助手 发布于2022-7-22 14:06 68 次浏览 0 位用户参与讨论 [复制链接]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法的核心和精髓,不仅能体现刑法的根本精神,而且能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适用。

世界各国有关刑法基本原则的表现模式主要有三种:其一为直接规定的模式,即刑法的基本原则直接由刑法条文加以规定;其二为援引的模式,即刑法的基本原则不是由刑法条文加以规定,而是由宪法或其他宪制性法律加以规定;其三为推论的模式,即刑法的基本原则既不是由刑法条文加以规定,也不是由宪法或其他宪制性法律加以规定,而是由一些学者根据刑法的具体规定,从理论上进行归纳和总结并作出推论。

确立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一)刑法基本原则在刑事立法活动中的指导意义;(二)刑法基本原则在刑事司法实践活动中的指导意义;(三)刑法基本原则对刑法任务实现的保障作用。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第三条 【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罪刑法定原则,又称罪刑法定主义。其基本含义包括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样的犯罪,以及应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并处以什么样的刑事处罚,必须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为前提,如果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即使行为危害很大,也不能认定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和给予刑事处罚,也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渊源:其一是以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卢梭等人为代表的“天赋人权”、“社会契约论”与“三权分立和制衡”等学说。其二是被奉为近代刑法鼻祖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

1997年《刑法》取消了类推制度,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

第三节 平等适用法律原则

《刑法》第四条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平等适用原则,也称在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本原则的具体体现为:

(1)定罪上一律平等;(2)量刑上一律平等;(3)行刑上一律平等。

第四节 罪刑相当原则

《刑法》第五条 【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罪刑相当原则,也称罪责刑相适应、罪刑相适应原则,或者罪行均衡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理论上通常认为,罪刑相当原则的理论基础主要是报应刑和功利主义。

在刑法总则中,该原则体现如下:

(1)我国刑法以罪刑相当原则为依据,在刑事立法中确立了一个科学的刑罚体系。

(2)我国刑法以罪刑相当原则为依据,依据不同犯罪对社会危害的程度大小,配置了轻重不一的法定刑。

(3)我国刑法以罪刑相当原则为依据,依据各种犯罪形态的社会危害程度不同,规定了轻重有别的处罚原则。

(4)我国刑法以罪刑相当原则为依据,在总则中确立具体运用刑罚的一系列制度。

(5)在刑法分则方面,以罪刑相当原则为依据建立了刑法分则体系和各种犯罪的刑罚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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