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利纠纷诉讼案件中,如专利权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专利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做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不同,专利行政诉讼主要分为三类:以专利复审机构作为被告、以专利审查机构作为为被告或是以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为被告,较为常见的当属以原专利复审委员会(现已并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为被告的专利行政诉讼。(注释:本文所述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已并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因专利法等法律法规暂未调整,故下文仍继续使用“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机构名称) 一般而言,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的专利行政诉讼包括如下几种情形: 1、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驳回申请决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案件 《专利法》第41条规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决定的案件。 《专利法》第46条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如在某发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查认为,具有部分相同的功能,并不认定技术特征相同或相对应。功能和作用相同才能视为相同或相对应,最终裁决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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