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仲裁? 仲裁是现代社会中与诉讼、调解等并行的解决经济纠纷的一种重要手段,它是双方通过约定,将可能出现的或已经存在的争议提交给独立的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庭,由其居中作出裁决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纠纷解决机制。 这里所说的仲裁专指民商事仲裁,不涉及劳动争议、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人事争议仲裁、体育仲裁等。 二、仲裁制度有什么特点? 自愿性:一项纠纷发生之后,是否将其提交仲裁、交给谁仲裁、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如何产生、仲裁程序适用何种程序规则和实体法,都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专业性:各个仲裁机构备有分专业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选定仲裁员,其中的仲裁员一般都是各个行业的专家。 国际性:基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的存在,在其中一个缔约国作出的裁决,可以很方便地到另一个缔约国去申请执行。 灵活性:当事人在程序上享有较大自主权,甚至可以自定程序,很多环节可以被简化,有关文书的内容和形式可以灵活处理。 保密性:仲裁一般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各国有关的仲裁法律和仲裁规则都规定了仲裁员及仲裁秘书的保密义务,使得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贸易活动不会被轻易泄露。 快捷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不像诉讼程序那样实行两审终审制,有利于当事人之间纠纷的迅速解决。 独立性:各国有关仲裁的法律都规定,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仲裁独立进行,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即使在机构仲裁下,仲裁庭审理案件时,不受仲裁机构的干涉。 三、哪些纠纷可以提交仲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四、仲裁的前提是什么? 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基石,是仲裁程序得以开展的前提,也是当事人提起仲裁的依据。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将纠纷提交仲裁解决的合意,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独立于合同存在,不因合同的终止、无效而终止或无效。 五、仲裁协议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仲裁协议的内容应包括以下三个部分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即当事人协商同意在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发生后,以仲裁的方式解决;(2)仲裁事项,即当事人协商同意将什么纠纷提交仲裁;(3)选定仲裁机构,即当事人协商选定一个特定的仲裁机构仲裁他们之间的纠纷。 当事人可以在签订合同时直接订立仲裁条款,也可以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如果原有仲裁协议或条款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订立补充仲裁协议。 六、仲裁申请书该怎么写?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七、仲裁员是如何选出的?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八、提起仲裁后还能和解或调解吗?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九、仲裁裁决是如何作出的?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十、仲裁裁决书的效力如何?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与终审法院的判决一样,裁决书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如果一方当事人不主动履行,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十一、哪些原因会导致仲裁裁决被不予执行? 对于国内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此外,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对于涉外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此外,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十二、仲裁裁决可能被法院撤销吗? 如果国内仲裁裁决存在下列问题之一,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1)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2)仲裁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的。人民法院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此外,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如果涉外仲裁裁决存在下列问题之一,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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