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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小助手 发布于2022-7-22 14:09 89 次浏览 0 位用户参与讨论 [复制链接]

一、仲裁法第58条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

1、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2、仲裁法司法解释

第十七条当事人以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没有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没有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协议被认定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视为没有仲裁协议。

第十九条当事人以仲裁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经审查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中的超裁部分。但超裁部分与其他裁决事项不可分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

第二十条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案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仲裁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

(一)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二)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人民法院应当在通知中说明要求重新仲裁的具体理由。

第二十二条仲裁庭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撤销程序;未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重新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重新仲裁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并询问当事人。

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同一仲裁裁决的,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裁定中止执行。

二、仲裁法第58条:裁判规则(驳回案例)

1、何瑞桃与谭双凤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粤03民特618号

案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裁判日期:2017-12-22

本院认为,何瑞桃并无证据证明谭双凤提交的支付记录本身存在伪造,其所说的伪造实质是针对支付记录证明力的异议,认为该支付记录不能证明公司存在正常经营活动,这属于案件的实体审理,不能得出证据系伪造的结论。

何瑞桃主张对方当事人隐瞒了2016年国税财务年报、公司的经营项目和公司做其他艺术类培训的事实,本院认为,这些证据并非对方唯一持有,何瑞桃有能力获得这些证据,如果何瑞桃认为这些证据可以证明谭双凤存在违约,应自行提交上述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这是何瑞桃的举证责任,其不应将自己应承担的举证责任转嫁到对方,谭双凤不存在隐瞒证据的情形。

2、黄文喜、黄振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粤03民特896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裁判日期:2018-04-20

本院认为,关于仲裁委员会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本院认为,根据《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对于当事人提出追加第三人的申请,是否接受,由仲裁庭作出决定。其次,仲裁委员会并未怠于行使其职权,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了处理决定。再次,在涉及本案的借款纠纷中,并无证据证明摩天公司系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此,仲裁委不予追加,符合法律规定。仲裁程序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3、万仁如与深圳广田云万家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粤03民特26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裁判日期:2018-06-19

本院认为,关于被申请人是否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问题。申请人主张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该证据由对方当事人独占持有,申请人不持有该证据亦无法从其他公开途径取得该证据;二是该证据必须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申请人在仲裁期间已向仲裁庭披露方X昌与被申请人的关系及相关付款等事实,仲裁庭已对该事实作出相关认定,不能认定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因此申请人有关被申请人隐瞒“非法转包”、“方X昌无执业资质证”的事实、被申请人隐瞒其账户外向方X昌付款的事实、被申请人隐瞒水电工程增量费及付费缺少工程明细清单、被申请人隐瞒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索赔赔偿函,以及被申请人隐瞒了做虚假广告等事实且影响到公正裁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4、上海元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许莉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粤03民特78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裁判日期:2018-05-07

本院认为,首先关于仲裁庭对损失计算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之间的损失分担比例认定问题。仲裁庭从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主观过错、因果关系以及充分考虑时下股价剧烈波动(股灾)的实际情况认定损失以及双方之间的损失比例分担,该认定是对案件实体的认定,不属于仲裁案件司法审查权的范围,本院依法不予审查。

其次关于仲裁裁决是否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所谓社会公共利益,是属于社会全体成员的利益。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表现形式通常是指违背我国法律的基本制度与准则、违背社会和经济生活基本原则、违背社会的基本道德和伦理等。涉案仲裁裁决处理的是当事人间的基金产品投资纠纷,不具有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申请人的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5、钟晓光与黄剑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粤03民特120号

案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裁判日期:2018-06-20

本院认为,首先,仲裁案件中,当事人间的借款是否已到期限、借款主体是否适格,是仲裁庭依职权认定事实并对案件作出的实体处理,不属于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司法审查的范围,本院依法不予审查。其次,关于仲裁的程序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所谓违反法定程序,指的是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仲裁案件的相关材料(含《仲裁员名册),仲裁庭已按《仲裁规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向申请人的身份证住址邮寄送达,且申请已参加仲裁庭审并无对指定的仲裁员提出异议,因此申请人有关其未收到仲裁员名册,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6、深圳博广天兴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市电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粤03民特327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裁判日期:2019-11-19

本院认为:关于申请人主张仲裁庭对于其提出的鉴定申请未予以同意,违反法定程序。仲裁庭有权决定是否进行鉴定,这属于仲裁庭对事实的查明,对案件实体处理的范围,不构成违反法定程序。

关于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隐瞒了被申请人就涉案房产与深圳市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补偿协议。申请人并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已经与深圳市XX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补偿协议,被申请人也否认曾经签署补偿协议,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三、仲裁法第58条:裁判规则(支持案例)

1、宣城广厦置业有限公司、罗圣章与李爱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粤03民特22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裁判日期:2016-04-20

本院认为:广厦公司和罗圣章主张李爱卯隐瞒了其部分付款的凭证,这些付款凭证显示罗圣章在借款期间曾向李爱卯支付了部分款项,该付款事实有可能会影响到仲裁庭对涉案借款事实的认定。虽然李爱卯称这些付款是属于另外的债权债务,但李爱卯在广厦公司和罗圣章缺席庭审的情形下,未提交这些付款凭证,导致仲裁庭未能对上述证据进行审理,有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因此李爱卯存在“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

2、林仁娣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粤03民特284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裁判日期:2016-09-12

本院认为,关于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否伪造的问题。林仁娣主张其没有为萧文杰的借款提供担保,保证合同上的签名不是其所签,1694号裁决所根据的保证合同是伪造的证据,其无需对中行深圳分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经鉴定,保证合同上的“林仁娣”签名确实非林仁娣本人所签,据此,本院对林仁娣的上述主张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林仁娣主张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理由不成立,但其主张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理由成立,林仁娣申请撤销1694号裁决中裁决其对萧文杰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3、孙铭欣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粤03民特347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裁判日期:2018-09-30

本院认为,关于富建集团有限公司主张本案所涉仲裁案件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根据该条规定,仲裁机构无权受理刑事案件。根据江苏省阜宁县公安局的侦查结果、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审理查明的事实,充分证明案涉仲裁纠纷所涉及的借款涵盖于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犯罪事实之内,案涉借款与富建集团有限公司所犯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于同一事实,该纠纷为刑事案件,仲裁机构无权仲裁,涉案仲裁裁决应予撤销。富建集团有限公司该项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富建集团有限公司所提出的其他申请理由本院不再审查。

4、深圳市中诚致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苏章生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粤03民特414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6-08-19

本院认为,本院向建行深圳市分行调取的苏章生贷款资料表明苏章生确实通过委托代理人与该行签署了涉案赎楼借款合同,且保证人为中诚致信公司。在仲裁期间,中诚致信公司提交的与苏章生签订的《担保合同》第二条第2.3款明确写明“苏章生的申请已获赎楼贷款银行同意,并与赎楼贷款银行订立借款合同”,且中诚致信公司已向仲裁庭提交了建行深圳东门支行出具的《代偿证明》的情况下,苏章生作为合同当事人仍未向仲裁庭提交相关借款合同、也未承认办理赎楼借款的事实,导致仲裁庭认为中诚致信公司未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苏章生向赎楼贷款银行贷款的事实,并对中诚致信公司基于履行担保责任而提起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苏章生上述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故235号裁决应予撤销。

四、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理解与释义

1、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实体问题的认定不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以实体问题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院不会支持。

2、以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为由申请撤销裁决,需有证据证明证据是伪造的,例如,通过司法鉴定,合同上签名非本人所签。

3、以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符合三个条件:第一,存在该份证据;第二,该份证据由对方当事人独有,且申请人无法通过其他公开途径取得该证据;第三,该证据必须足以影响公证裁决。

4、以仲裁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按照仲裁规则规定,向身份证住址邮寄送达,不属于程序违法;仲裁庭有权决定是否进行鉴定,未同意鉴定申请不属于程序违法;是否同意追加第三人,也是仲裁委依质权决定,未同意追加第三人,不属于程序违法。

5、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如果案件只是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则不具有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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