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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小助手 发布于2022-7-22 14:10 81 次浏览 0 位用户参与讨论 [复制链接]

股权质押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担保方式,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形式。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向质权人以其所持有的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现有法律法规对于上市公司和其他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对于质权设立、登记机关等规定有所不同。

一、股权质押生效设立问题

1、股权质押合同生效

《民法典》仅在第四百二十七条中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根据《民法典》合同编中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主债权债务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在2021年1月1日之后,股权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应采用《民法典》新规,即股权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股权质押的设立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生效后,只要在国家认可的登记机构办理质押登记,均可产生权利质押的法律效力。新规将质押登记机构扩大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市场监管部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省级“股权交易中心”等。

二、关于股权质押的设立、登记机关股权质押担保的范围和质权的实现问题

事项

上市公司

其他(有限公司或非上市股份公司)

股权质押的设立

登记证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国有控股应取得国资监管部门或其他机构的同意

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登记机关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股权交易中心等。

股权质押担保的范围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坏赔偿金、质物保管费和实现质押权的费用以及质押物所生孳息。

质押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质权的实现

协议实现

由质权人与出质人协商,以折价、拍卖或变卖的方式依法转让实现质权,质权人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诉讼或仲裁实现

无法协商一致则有权诉讼或者仲裁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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