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建国后至改革开放前,中国单一的国家银行信用统揽支付结算,货币流通依据国家计划进行组织和调节。中国人民银行按照“钱货两清、维护收付双方正当权益、银行不予垫款”的结算原则,集清算、结算、监督于一身,承担了“正确组织清算,准确及时办理结算,做好结算监督和综合反映”的职能。 改革开放后,中国工商银行等国家专业银行的陆续恢复分设,并不断演变为大型商业银行。一批新兴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陆续组建。支付结算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定的基础性业务,其中介性、服务性不断得到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逐渐成为向社会公众提供清算结算服务的主体。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银行间资金清算机构,在特定支付领域提供专项支付服务。2002年3月,为解决银行卡联网通用的问题,降低社会成本,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中国银联,专门从事全国银行卡跨行交易清算服务。2002年10月、2006年4月,为解决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的资金汇划渠道不畅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分别批准成立了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专门办理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的汇兑和银行汇票等业务。 部分非金融机构运用互联网等新的信息技术,充分发挥市场反应灵敏、机制灵活的优势,贴近社会公众的支付需求,提供丰富多样的个性化支付产品。此外,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逐步发展完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央对手和交易登记机构也逐步成立。 经过多年的发展,中国已形成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间资金清算机构、支付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央对手和交易登记机构各有侧重、功能互补的支付清算结算服务组织格局。与此同时,支付清算结算服务的专业化分工日益明显,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 一、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国的中央银行,肩负“维护支付、清算系统正常运行”、“推进支付工具创新”等法定职责,是中国支付体系建设的运行者、促进者和法定监督管理者。 运行者。首先是中国人民银行发行人民币作为最重要的支付工具,发行存款债权作为银行间支付的结算资产;更为重要的是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金融市场清算及最终结算服务的提供者,表现在对中国人民银行所有的银行间资金转账系统(如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等),既提供清算服务也提供结算服务;对私营部门的支付系统(如中国银联)提供结算服务。 促进者。中国人民银行支持或加速支付体系发展,如通过发布《支付体系发展规划》促进整个支付体系的发展。通过与其他管理部门合作来防范支付体系面临的风险、促进消费者保护等问题;通过推动立法、推行标准等方式解决支付服务市场面临的法律问题、标准问题。 监管者。对支付体系监督管理是各国中央银行的核心职能之一,中国人民银行也不例外。其主要监管目标是确保支付体系的安全与高效、保护消费者权益。监管范围则涵盖了大额支付系统、零售支付系统、清算机构、支付机构和支付工具和账户体系等。从监督的活动来看,主要是通过监控、评估和引导变革来实现。 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83号)进一步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工作职责:制定全国支付体系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支付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负责全国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与之前的职责相比,新规定赋予中国人民银行统筹协调与指导中国支付体系建设与发展的职责,进一步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确保中国支付体系安全、高效、稳定运行的监督管理政策目标。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采取运行同城票据交换系统、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实施属地监管等多种措施,开展支付清算结算服务、加强支付服务市场监督管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支付清算结算服务组织的主体,主要依靠遍布城乡的服务网点,面向单位和个人提供各类支付产品和支付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包括政策性银行、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邮政储蓄银行和外资银行等。 三、银行间资金清算机构 银行间资金清算机构(以下简称清算机构)是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清算服务的中介组织,在各国的支付体系中占有重要位置。清算机构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组织形式,如为金融机构提供票据交换与清算服务的票据交换所,是最传统、最典型的清算机构。在很多国家,中央银行通常作为清算机构的主要成员,直接参与清算活动;而在另一些国家,中央银行不直接加入清算机构组织,但对其实行监督管理。各国的主要清算机构通常拥有并经营各自的支付系统。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信息技术的日益进步,支付服务分工不断细化。中国人民银行高度关注这一发展态势,先后批准设立中国银联和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等清算机构专门提供支付清算服务。 四、支付机构 近年来,随着网络信息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支付服务分工的不断细化,越来越多的非金融机构借助互联网、智能手机等信息技术载体广泛参与支付业务,丰富了服务方式,拓展了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的广度和深度,有效缓解了因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不足等产生的排队等待、找零难等问题,较好地满足了电子商务企业和个人的支付需求,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发展,在支持“刺激消费、扩大内需”等宏观经济政策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范围、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新的支付方式推广,以及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支付服务领域一些固有的问题逐渐暴露,新的风险隐患也相继产生。如客户备付金的权益保障问题、预付卡发行和受理业务中的违规问题、反洗钱义务的履行问题、支付服务相关的信息系统安全问题,以及违反市场竞争规则、无序从事支付服务问题等。这些问题仅仅依靠市场的力量难以解决,必须通过必要的法规制度和监管措施及时加以预防和纠正。 中国人民银行从2005年开始对非金融机构从事支付业务情况进行调研,在此基础上,借鉴国际经验,本着规范发展与促进创新的基本原则,于2010年6月颁布实施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以下简称2号令),对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实施行政许可,建立了非金融机构从事网络支付、银行卡收单等支付业务监督管理基础。2号令及其实施细则明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包括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五、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结算是指证券交易完成后,对买卖双方应收应付的证券和价款进行核定计算,并完成证券由卖方向买方的转移和相对应的资金由买方向卖方的转移的过程。同时,由于结算是进行下一轮交易的前提,结算能否顺利进行,直接关系到交易后买卖双方权责关系的完结,从而直接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和市场正常运转。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就是为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办理证券登记、存管、结算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在国内,包括中央结算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上海清算所以及各期货交易所。 其中,中央结算公司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共同批准,于1996年12月设立,服务于中国金融市场的中央托管机构(CSD),是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中央结算公司建设运营全国国债托管系统,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存管结算机构和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一级存管人;是跨市场交易债券品种的总存管人,为债券市场提供发行、登记、存管、结算、信息等一体化服务。 中国结算公司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其维护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是证券市场的主要基础设施,是支撑和保障证券市场稳定运行的后台中枢。中国结算依照《证券法》和《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证券账户的设立和管理、证券集中登记、存管等职能,并以结算参与人为单位,提供多边净额和全额等多种结算服务。 上海清算所成立于2009年11月28日,主要为场外金融市场的现货和衍生品提供登记、托管和结算服务。主要包括为信用风险缓释凭证、超短期融资券、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等提供登记结算服务。自上海清算所成立以来,登记托管业务品种和规模稳步扩大,已开办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和证券公司短融券)、非定向工具、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中期票据等多种托管业务。除公司债券和商业银行债券之外,几乎涵盖银行间市场主要信用产品和衍生金融工具。 六、中央对手 中央对手(Central Counterparty,以下简称CCP)作为重要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他将自身介入一个或多个市场中已成交合约的交易双方之间,成为每个卖方的买方和每个买方的卖方,通过合约替代、公开报价系统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类似安排成为市场参与者的交易对手,以确保履行所有的合约。 PFMI将中央交易对手区分为合格中央对手(QCCP)和不合格的中央对手(Non-QCCP)。要成为一个QCCP,需要并经监管当局公开认定、获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行政许可,并已经实施了PFMI原则的要求等。2012年7月25日,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的《银行对中央对手方风险敞口的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对于衍生品(场内和场外)以及融资融券业务通过QCCP清算提供了激励,即银行对合格中央对手(QCCP)交易风险敞口的权重优惠设为2%,而对双边清算、以及通过不合格的中央对手方清算的权重通常要20%起(对本国中央政府和央行的债券、政策性银行等除外)。现阶段,中国的中央对手包括上海清算所、中国结算公司和各期货交易所。 上海清算所主要是为银行间市场提供以中央对手净额清算为主的金融市场现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本外币清算服务,包括清算、结算、交割、保证金管理、抵押品管理;信息服务、咨询业务等。随着上海清算所逐步为外汇即期竞价、外汇询价、债券现券交易、人民币远期运费协议(FFA)和人民币利率互换业务提供中央对手清算服务,中国集中清算机制基本形成。 中国结算公司是依据《证券法》设立的证券交易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的非盈利机构。为提高证券市场效率,中国结算公司为各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绝大部分品种提供多边净额结算,并作为中央对手提供担保交收。 中国结算公司提供的证券结算服务是证券交易成交后的一个必备环节。结算的过程实际上是交易双方确定和交付钱或券的过程。通过证券结算环节,使得买者得其券,卖者得其钱。结算服务包括清算和交收两个环节。清算是指根据证券成交结果,计算交易双方在结算日应收应付的证券数额和资金数额的过程。交收是指根据清算结果,组织交易双方进行证券交付和资金支付的过程。 中国结算公司将交收分为非担保交收和担保交收。担保交收是指中国结算公司按照多边净额结算方式组织完成与每个结算参与人的证券和资金交收。在此过程中,中国结算不再仅仅作为市场组织者,而是充当中央对手(CCP)角色,成为买方的卖方和卖方的买方,承担担保交收责任。任何一方结算参与人违约,中国结算公司仍将履行对未违约结算参与人的交收义务。目前采用担保交收的证券交易涵盖了A股、封闭式基金、国债、地方政府债及符合净额结算标准的公司债的现券交易、可转债等。 期货交易所是买卖期货合约的场所,是期货市场的核心。截至目前,国内的期货交易所主要有四家,分别为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会员交易保证金、盈亏、手续费、交割货款及其它有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期货结算机构是负责交易所期货交易的统一结算、保证金管理和结算风险控制的机构。其主要职能包括:担保交易履约、资金账户管理、结算交易盈亏和控制结算风险等。目前,中国期货交易所采取垂直型结算模式,由四家期货交易所分别内设结算部进行结算。结算部是负责交易所期货交易的统一结算、保证金管理和结算风险控制的机构。其主要职能包括:担保交易履约、资金账户管理、结算交易盈亏和控制结算风险等。同时,采用全员结算和分级结算体系,前者指交易所对期货公司结算、期货公司对客户结算;后者指交易所仅对结算会员进行结算,非结算会员不具有与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需通过结算会员对其进行结算。 七、交易登记机构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外汇交易中心)为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债券市场、外汇市场等提供交易、交易后处理、信息、基准等服务,是中国银行间市场重要基础设施的提供和组织者,也是传导央行货币政策、支持宏观金融决策的重要平台。 外汇交易中心建设的银行间市场数据仓库系统以银行间市场统一数据平台为定位,模型架构设计完善,支持各类复杂的衍生金融合约交易。数据仓库的会员、交易及产品信息的数据字段内容丰富、格式规范,并使用唯一机构编码,实现1000多家法人机构和5000多家交易成员的本外币市场交易信息联合查询。
微信搜索公众号【深圳家】或者直接搜索【i-shenzhen】,获取更多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