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出庭申请书 申请人:董艳国,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910226683;电话:18611685100。 申请事项:请求责令证人陈某某、白某、杨某、王某某、杨某、赵某某、戴某某、张某某、穆某某、张某某、刘某、罗某某、丰某、宁某某、吐某.某某某、刘某、安某某、王某某、蔡某某、李某某、洪某出庭作证 申请事实与理由: 贵院正在审理的王某斌受贿案,贵院已于2017年8月8日受理并于同年8月25日召开庭前会议。辩护人通过多次查证检察机关移送至贵院的案卷材料,发现上述证人证言是证明罪重与罪轻,罪与非罪的重要言词证据。 为查明事实,特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申请上述证人出庭,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恳请贵院保障和责令上述证人出庭。 一、上述证人应当出庭接受询问 受贿罪与行贿罪是对合关系,王某斌受贿行为成立,则上述证人行贿行为成立。上述证人不是普通的证人,其可以同样定性为犯罪嫌疑人。所以上述证人出庭接受询问极其重要和必要。 二、上述证人出庭的庭审意义 两高三部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十二、完善对证人、鉴定人的法庭质证规则。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提高出庭作证率。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三、查明客观案情的需要 受贿罪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无论是收受财务,还是谋取利益,都是两人之间隐秘行为。同时很难取得其他印证证据。 为了保证定罪量刑的客观真实,为了保证罪、责、刑相适用,为了保证案件的质量都应当当庭核实和查明受贿和行贿事实。 四、本案现状应当要求出庭 本案行贿27人87次大量供述简单重复,案卷显示多数证人有过翻供行为,上述疑问只有通过当庭询问才能解决。 特此,辩护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申请贵院通知证人陈某某、白某、杨某、王某某、杨某、赵某某、戴某某、张某某、穆某某、张某某、刘某、罗某某、丰某、宁某某、吐某.某某某、刘某、安某某、王某某、蔡某某、李某某、洪某出庭接受庭审询问和质证。 此致 昌吉自治州人民法院 申请人: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 律 师: 董艳国 2017年8月25日 董艳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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