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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证据的基本属性

(一)客观性,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任何主观想象、虚构、猜测、假设、臆断、梦境以及道听途说等并非客观存在的材料,都不能成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

(二)关联性,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客观联系,对证明刑事事实具有某种实际意义。

(三)合法性,是指对证据必须依法加以收集和运用。主要包括:(1)证据的收集和运用的主体要合法;(2)证据的提供、收集和审查,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3)证据必须符合法定的证据形式;(4)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出示和查证。

二、刑事证据的基本原则

(一)证据裁判原则

1.证据裁判原则,又称证据裁判主义,是指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由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充分,不能认定案件事实。

2.证据裁判原则主要内容:(1)对事实问题的裁判必须依靠证据,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2)裁判所依据的必须是具有证据资格的证据;(3)裁判所依据的必须是经过法庭调查的证据,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3.关联法条:《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二)自由心证原则

1.是指对证据的取舍、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以及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规则等,法律不预先甲乙明确规定,而由裁判主体按照自己的良心、理性内心形成确信。

2.内容主要包含两个方面:(1)自有判断(2)内心确信。

(三)直接言词原则

也称口证原则,是指法官亲自听取双方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当庭口头陈述和法庭辩论,从而形成案件事实真实性的内心确认,并据以对案件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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