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帖评论是网络空间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受到网民和公众的重视。“无跟帖、不新闻”,“小跟帖、大文章”,越来越多的网民习惯通过跟帖获得更多信息,跟帖评论在网民接触网络信息过程中起到了润物无声的效果。 如何更好依法全面加强跟帖评论服务管理和引导,中央网信办副主任杨小伟对此提出了三点要求: 一、开展好阳光跟帖行动,要紧紧围绕人心这个最大的政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心是最大的政治,共识是奋进的动力。跟帖评论涉及亿万网民,开展线上线下活动,要紧紧围绕最大的政治作文章,加强思想政治的引领,广泛凝聚共识。创新改进网上宣传方式,利用网络传播规律把握好网上舆论引导的时度效,充分发挥跟评在唱响主旋律、激发正能量方面的重要作用,凝聚广大群众、亿万网民的智慧,使正能量成为高流量。 二、开展好网络的跟帖行动,要充分发挥网站平台的联动作用。网站应对网上信息管理负主体责任。《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对网站主体责任做了明确规定,要求网站建立跟帖评论的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阳光跟帖行动,目的在于推动网站负起管理责任,当好跟评把关人,提高鉴别力,练就一双慧眼,发现好、展现好有引导力、传播力、影响力的跟评,维护好跟帖的生态。 三、开展好阳光跟帖行动,要紧紧依靠网民、发动网民。网民是网络空间的参与者和建设者,做好阳光跟帖心中要有网民,一切为了网民,一切依靠网民。阳光跟帖行动是一项面向广大网民的公益活动,要展现一种明确的信号,你跟帖我关注,你阳光我点赞。要鼓励网民自觉地依法上网、文明上网、诚信上网、安全上网,文明理性发帖,防范网络暴力,识别网络谣言,举报有害信息,营造理性、文明、有序、清朗的网络空间。 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网络社会组织联合会会长任贤良表示,阳光跟帖活动在中国历经4年时间,其所倡导的文明评论、理性跟帖、善于回帖理念深入人心,同时为网络互动的空间注入了强劲的正能量。随着互联网进一步发展,各种新兴技术的广泛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进步,以及即将到来的5G时代,互联网生态发生了巨大变化。这赋予阳光跟帖更广泛的内容,要求我们采取更加行之有效的措施,面对新的机遇和挑战,在坚持以往好的做法、管用经验的基础上,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审时度势,采用新方法、新手段认真应对和解决,切实让网络空间的“绿水青山”变成互联网的“金山银山”,让亿万网民共同分享网络秩序之美带来的时代文明风貌。 中国互联发展基金会理事长马利指出,阳光跟帖不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阳光是目的和方向,跟是方法和手段,帖是根本和关键,只有阳光跟帖,壮大评论正能量,形成人人争做好网民的良好氛围,助推网络空间的生态环境和安全建设,才能构建健康、和谐、文明的网络秩序。 中央网信办网络评论工作局局长华清介绍了2019阳光跟帖行动的主要内容,包括六个方面。一是交流近年来开展阳光跟帖的做法经验,对2019年阳光跟帖线上线下活动进行动员部署和安排。二是光明网、央广网、腾讯等在网站首页和客户端开展专题。各承办单位和参与单位在跟帖用户注册环节或者发帖环节进行阳光跟帖提示,同时积极组织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线上线下活动。三是各承办单位制作阳光跟帖公益短视频,在各自的平台和活动帐号展播,从中选出精品在网上互动环节广泛推送,引导广大网民参与阳光跟帖行动。四是各承办单位、参与单位要围绕新中国成立70周年等重大主题和重要时间节点,精选网民好声音,用图文、H5、短视频等形式制造阳光跟帖系列产品。五是中国网络社会组织联合会组织活动宣传,各网站进行宣传报道,积极组织网民参与活动,扩大阳光跟帖行动影响力。六是在年底召开总结交流活动,主办单位对活动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鼓励和表扬。 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 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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