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 【排除妨害请求权】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排除妨害构成要件: 1、存在妨碍他人民事权益的状态 排除妨碍的主要构成要件是存在妨碍他人行使民事权利或者享有民事权益的状态。与停止侵害的主要构成要件不同之处在于:一为动态,一为静态。 妨碍状态多为行为造成的,例如, 堆放物品影响通行; 违章建筑物妨碍相邻一方通风、采光; 在他人建筑物上设置广告; 将有害液体泄露在他人使用的土地上等。 妨碍状态也有自然原因形成的,例如树根蔓延至相邻一方的土地。 2、妨碍状态具有不正当性 妨碍状态具有不正当性是指没有法律根据,没有合同约定,缺乏合理性。 有些妨碍同时造成他人财产的损失,例如,在施工过程中,塔吊因超负载掉下,破坏了他人的房屋,并阻塞了通道(排除妨碍是独立的责任方式,不直接涉及因妨碍同时造成的赔偿损失责任);有些妨碍是给他人造成不便。 认定妨碍状态, 主要是看妨碍是否超过了合理的限度,轻微的妨碍是社会生活中难免的,不承担排除妨碍责任。妨碍状态是否超过了合理的限度,应当结合当时当地人们一般的观念判断。 排除妨害纠纷需要注意的问题 排除妨害纠纷应当区分不动产和动产确定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所在地在营区内,且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 动产的排除妨害纠纷,应以妨害行为实施地或者妨害行为实施人所在地或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区分其与返还原物纠纷的关系,在排除妨害纠纷中所有权或他物权人并未丧失对其物的占有;而在返还原物纠纷中,物已为他人无权占有或被他人侵夺占有。 排除妨害起诉状范文怎么写? 排除妨害起诉状, 一开始就写上原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所地,被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所地,然后就写诉讼的请求是什么,诉讼请求内容要具体明确但不要乱写要求,如果败诉要向法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 原告: , 男, 族,生于 年 月 日,住所地: 。被告 ,男, 族,生于 年 月 日,住所地: 。 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 该写的一定要写, 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但千万不可不加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 另外, 诉讼请求应提出具体的数额, 不能笼统地说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之类。虽然这是没有争议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多多益善,比较切合实际的请求数额,不仅可以减收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 一、判令被告排除对原告 的妨害;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 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要握事实,进明道理,引用有 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要摆事实,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 讲道理,是要进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原告为 的业主,被告是其 (关系)。 年 月,原告发现 出现了 情况造成原告 ,随即原告便告知 物业公司上门查看,经过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的检查发现原告 情况的原因是被告 问题造成的。原告多次催告被告赔偿并要求及时解决 的问题,但被告均回绝原告协商的请求, 亦协调多次但未果。 综上, 被告对原告的 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无任何理由 ,侵害原告权益。 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照我国《民法典》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提起诉讼,敬请贵厘清事实,依法保护原告合法权益。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 负有举证责任,要能够举出证明案情事实,支持自己诉讼主张的各种证据等等。 注意,列书证,要附上原件或复制件,如系摘录或抄件,要如实反映原件本意,切忌断章取义、并应注明材料的出处;列举物证,要写明什么样的物品,在什么地方由谁保存着;列举证人,要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他能证明什么问题等。 另外, 证据和证据来源,虽然法律规定必须提交,但提交时的说明应能简就简,尽可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自己的杀手锏,在庭审辩论中占据主动。 排除妨害起诉状的请求, 可以引用有关的法律法规, 这样就有合理的依据,然后双方的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这些都要写清楚,不能有虚假的成分在,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是负责举证的那一方,在列举物证时,要写明是什么样的物品在什么地方等等,如果是证人,那写明证人姓名、住址、他能证明什么这些注意事项。 黄心诉广州市南沙区A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案 民事起诉状 原告:黄心,女,汉族,20xx年x月x日出生,住广州市南沙区,身份证号码xxxx。 法定代理人:黎母,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广州市番禺区,身份证号码xxxx。(原告母亲) 联系电话:xxx 被告:广州市南沙区A村民委员会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联系人:周书记 联系电话xxx 请求事项: 1.依法判令被告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将原告在被告处享有的土地分红款直接向原告母亲黎母支付;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母亲黎母与案外人黄父于2004年x月x日登记结婚,于2005年x月x日生育大女儿黄姐,2008年x月x日生育小女儿原告黄心。两女儿户口均登记在黄父名下,户籍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故黄姐与原告黄心均为被告A村民委员会成员,每年均可享有该村部分土地分红款。 2010年xx月xx日,原告母亲黎母与黄父协议离婚之后,原告与姐姐黄姐便一直与母亲黎母生活至今,而原告与姐姐黄姐的土地分经款却一直由黄父领取,原告及其母亲黎母多次向被告要求变更,将原告土地分红款直接支付给原告母亲黎母,但是被告却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 原告的土地分红款属于原告的个人财产,现原告尚未成年且一直由原告母亲黎母抚养,则原告的个人财产理应由其法定监护人黎母以有利于原告的原则处分该财产。案外人黄父已与原告母亲黎母离婚,且法院判决原告归黎母抚养,故黄父无权领取原告的土地分红,且黄父多年来从未支付过原告任何抚养费用,因此从有利于原告角度从发,原告个人的土地分红亦应当由其母亲黎母领取。 被告应当尊重事实和法律,配合原告及其母亲黎母办理领取原告土地分红的手续,并不得再将原告的土地分红向黄父发放。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贵院查明事实,公正审理此案,判如所请。 此致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黄心 2015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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