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住所地:北京市****商贸有限公司 代理人:***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电话:132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化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住所地:固安县 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固安县人民法院(2019)冀1022民二初字第4445号裁定书; 事实和理由 2019年11月27日,上诉人北京市****商贸有限公司在固安县人民法院接到起诉书5日内,就固安县受理被上诉人廊坊****化肥有限公司诉上诉人追偿权纠纷一案向固安县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固安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 2019年12月9日,固安县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2019)冀1022民二初字第4445号裁定书驳回管辖权异议,现提出上诉 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理由本案两个被告,(1)我公司注册地经营地均不在固安县,(2)另一个被告也不在固安县. 本案非不动产产权纠纷. 最为重要,河北固安法院裁定称2019年10月29日、11月7日两次邮递诉讼文书材料,两次均显示拒收,所以固安县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没有在收到起诉状状副本15日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所以超过管辖异议提出期间。 但是,经反复核实,固安县法院言称邮寄诉讼文书肯定没有寄到法律规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微信搜索公众号【深圳家】或者直接搜索【i-shenzhen】,获取更多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