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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小助手 发布于2022-7-22 14:17 58 次浏览 0 位用户参与讨论 [复制链接]

什么是代理词

代理词是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庭辩论阶段,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而作的综合性发言。

内容结构

(一)标题用“代理词”作标题。也可用事由加文种作标题,如“为原告人张明诉李英损害赔偿一案的代理词”。

(二)序言

序言由以下四个部分构成:

1.称谓:在一审案件的代理词开头称呼写“审判长、陪审员:”;审案件的代理词开头称呼写:“审判长、审判员:”。

2.代理人的合法身份:说明自己身份和根据××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接受委托人委托,作为××方代理人;

3.概括地说明出庭前所做的工作(如查阅案卷、走访当事人等)。

(三)代理意见

这是代理词的主体部分。主要是发表代理意见,运用事实和法律进行阐述,证明所提观点和理由的正确性及合法性。主要方法有:通过各个方面了解所掌握的确凿事实,反驳对方的不实之词;对争议的主要情节、原因以及当事人争执的焦点进行分析,以分清是非,辨明责任;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力求使其统一,促成双方的彼此谅解;提出解决纠纷的方法和意见,供法庭调解或裁决的参考。

(四)结尾

对自己的发言简要小结、向法庭提出对本案的处理意见和要求;最后通用“我的发言完了,谢谢审判长、各位陪审员(审判员)!”作结尾。

(五)落款

署名代理人的单位、姓名,并注明日期。

〔例文1]

代理词

审判长、人民审判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受当事人杨××的委托,作为她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出庭参与本案诉讼,在出庭前,我查阅本案材料,又听了双当事人的陈述,我认为本案的事实是清楚,证据是充分的,法庭可以依法作出判决。现就本案发表几点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第一,我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协议,不能认定为个人行为而应是法人之间的一种正常的民事法律行为。1999年3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加工业务承接协议,协议书中第一部分约定,协议双方为:”甲方,××厂包装分厂,乙方,××纸箱厂。”协议第四部分第三条也规定:“本协议共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以双方法人代表签字生效。”最后,协议由甲方承包厂长杨××、副厂长邹×x,乙方以其法人代表陈××、武××在协议上签字,其中陈××其爱人王的名义签字,由此可见,协议的签署,自始至终都是以法人间的行为来进行的,武××作为乙方代表的一员在协议上签字的,又怎么能够认定是原被告之间的个人协议呢?

第二,协议是甲、乙双方法人的约定,履行协议是双方法人的义务,原告的付款行为是乙方法人行为的一种具体表现。其理由是非常简单而且明确的,因为从协议书中的内容来看,原告是作为

乙方的一员参与双方合作的,至于原告自称是“个人投资”之类,根本找不到任何根据。

第三,原协议书甲、乙双方的债权债务已经清结。

x×厂包装分厂与××纸箱厂于××年×月签署协议后,作为乙方的××厂以协议规定由武向甲方实际缴纳生产资金3万元,被告并不否认,但此款被交来甲方后不到40天的时间里,又被乙方的法定代表陈××已购纸为由,于××年×月××日和××年×月××日分两次提走2.8万元(有陈××的收据为证),纸购回后用于乙方自己厂的生产资料;武××交3万元中的另外2千元又由乙方王××于××年×月××日在甲方厂里购置了部分工具和配件(有乙方王××的借据为证),因此,原协议甲、乙双方的债债务已经结清。

第四,关于本案的几点看法:

首先,我认为本案的原告不应是武××个人,而应是××纸箱了,因为××年×月××日的协议,完全是如前所述的××厂包装分厂和××纸箱厂法人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原告武××是作为乙方的一员参与此事的,现原告以个人名义,向被告索款完全缺乏法律依据。

其次,原告的此种行为,让人感到带有明显的欺诈行为。原告与协议乙方的陈××系甥、舅亲属关系,原告的付给甲方(被告)的方元完全由陈、王代表乙方抽回,致使协议项目无法实施,而原告故意将协议说成是个人行为,将乙方××纸箱厂(陈××与王××的夫妻厂)排除在外,毫无根据的向甲方索款,具有明显的欺诈行为。

为此,从以上情况综合看,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毫无根据的,其欺骗性是显而易见的,请法庭依据事实和法律,确保被告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我的发言完了,谢谢审判长、各位陪审员!

××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静

二○○○年四月六日

例文2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爱本原合×的委托,依法出庭的诉讼代理人。我认为,我国律师担任代理人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参与诉讼:

一、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参与诉讼活动,维护被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及其合法利益。对被代理人提出的非法的、无理的要求不可任其左右,应当耐心、细致地向其宣传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

二、必须坚持忠实于事实真象,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人民利益的原则。

三、诉讼代理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的领导主持下,作好被代理人的思想工作,力求与对方调解结案,以便不影响当事人间的团结。

我深信,在令天的法庭上,我与被告的诉讼代理人,都能按照这样的原则进行诉讼活动。

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以及审理前我阅读的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和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供法庭考虑:

一、崔××一人承包××窑有证可查。20××年3月,本案原告崔××与本案被告洪××共同承包××县××乡的一座××窑(见20××年3月17日合同书)。20××年8月,大窑因受暴雨袭击而坍塌,不能生产,从雨后的8月21日至9月24日一直停产

(见该乡人民政府工业助理丁××的证实材料)。在××窑停产的情况下,崔××与洪××经共同研究,改由崔××一人承包,被告洪××从此退股。现有20××年9月4日洪××写的××窑转让书、20××年9月10日崔××一人承包××乡××窑合同和××县公证处于20××年10月13日的公证书为证。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崔××一人承包××窑是事实,这是此案的前提条件,不容否认。

二、关于减免税问题。××年12月初,税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崔××承包的这座窑受灾情况,减免税收8.6万元。根据国家税务政策的规定,对减免税金的使用,应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和弥补亏损,不准挪作它用。由于崔救灾修窑,恢复生产的授资是借用的,所以,按规定,从减免税中核销5.3万元。被告洪x×得知税务部门给崔××承包的××窑减免税收后,即提出要平分这笔减免的税款。被告洪××早已退役,××窑由崔××一人承包,且已生产了3个月,这笔减免税款与洪××毫无关系。所以,被告洪××提出要平分这笔减免税款,实无道理。由崔××支配这笔减免税款,则顺理成章,理应得到支持。

三、洪××为了得到税款而破坏生产。原告崔××一再向被告洪××宣传税务策,洪××根本不听,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并

且于20××年3月14日上午,强行把生产的窑门拆掉,还把1个生产用的筛子抬走。同月19日上午,又把××窑的进出料运输路堵死,致使××窑被迫停工,63名工人放假回家,造成直接9700元。这一损失应由被告洪××承担。

审判长、审判员:

这起由于被告洪××的侵权加害行为而引起的损害赔偿,符合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构成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条件。被告洪××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原告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陈××

二○××年×月×日

〔例文3]

为原告人刘××诉李××损害赔偿一案的代理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同志:

我受本案原告人刘××的委托,人民法院批准,出庭担任刘××的诉讼代理人。

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以及审理前我阅读了本案的全部卷宗大才料,我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是由于生活琐事,互不礼让而起的。从原告人来说,晚间休息迟一些,动作大一些,以及在公共卫生上不注意公共生活的一般规范,因而引起被告人的不满。而被告人一方也没有采取正确处理邻里关系的方法来解决问题,进而产生了一些误会,致使双方矛盾激化,吵骂殴斗,两败俱伤。

现在,双方当事人都要求对方赔偿因斗殴造成的医药费和其对产的损失。为了明辨是非,为解决本案提供依据,我想就构成害赔偿责任的一般条件,来分析一下本案中哪些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哪些要求赔偿没有根据。

损害赔偿是《民法》上因侵权侵害行为引起的债的一种。构成害赔偿责任的一般条件是:侵害行为的违法性;侵害人的过错;慢害行为与损害结果间的必然因果联系;确有财产上的实际损失。凡具备上列四个条件,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否则,就不能承担。据此,我先就原告人的诉讼请求,一一分析如下:

原告人刘××与被告人之妻在相互推打纠缠中,被告人李×手执二尺长的木棒一根,从背后击打原告人的头、耳、肩部数下,致使原香人当即昏倒在地,后经××市人民医院、医大附一院诊断为头外伤,治疗期间共用去医药费1600余元,要求被告人赔偿一案,我看是符合损害赔偿责任条件,并有充分根的。

第一,被告人手持木棍的加害行为,已为证人×××所证实,同时,卷宗第30页也有相应的书面证言,足资认定属实。

第二,被告人实施上述违法的侵害行为时,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即说明被告人是有过错的。也就是说,被告人在实施上述违法加害行为时,不存在丧失意识能力、紧急避难、正当防卫等情况。

第三,由于被告人的侵害行为,而致原告人头外伤这一损害后果间,存在着因果联系。为××市人民医院、医大附一院诊断认定,后又经××医大附一院、市立医院等14名医生所肯定。这就是说,原告人头部外伤的事实确系被告人非法的侵害行为所致,是亳有疑问的。

第四,对上述侵害行为所导致的伤害后果,进行必要的治疗是应该的。同时,在法院审理本案前的调查中,也为××医大附一院外科×主任证明是必需的(见卷宗第9页)。那么,原告人因此所支出的医疗费,则是她在经济上的直接的实际损失。

综上所述,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实际损失的医药费是有事实的、法律的、理论的依据的。至于赔偿范围,一般以当地治疗所需医疗费为标准,凭单据给付。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究竟有多少,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

以同样的道理,被告人要求原告人承担由于原告一方的原因,造成被告人眼部充血,而花去的医疗费290元,我认为也是有根据的,原告人也应负责赔偿,可折抵计算。

但被告人要求原告人赔偿镜框、眼镜等诉,查无实据,不符构成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条件,理应驳回其诉讼请求。此外,原告人以目前耳聋系被告人加害行为所致,要求被告人继续负责其治疗费用一节,同样根据不足,原告人表示同意本代理人的意见,主动撤回。同时,原告人对被告人所破坏的水桶一个,表示放弃赔偿要求,并表示愿意与被告人协商具体的医药费赔偿数额,力求调解结案。

我的发言,暂时到此结束,深望法庭慎重考虑,并希望得到被告人代理律师的支持。

原告诉讼代理人:周元伯

二○××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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