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至少2人以上,未规定最高限额。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可以是有限合伙人。 对于企业(合伙企业)而言,它的股东就是“合伙人”,而合伙人也有分类: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 那么,GP与LP有什么区别呢? 一、管理权利的不同 GP是可以负责管理合伙企业事务的,也就是执行合伙人;LP则不行。 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必须是GP。 二、出资权利的不同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对GP完全适用) 对LP而言,是不允许劳务出资的。 三、债务责任的不同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此条中的合伙人即普通合伙人(GP)) 但是,LP则是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因此LP必须要按期足额出资,未按期足额的,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正是因为GP与LP所承担的债务责任不同,所以才会出现上述的两个不同,公司管理权利的不同和出资权利的不同。这三者是最主要的不同,细节上也有些许不同,但都是因为这三者的不同所引起的。 当我们能分清GP与LP的不同之后,对于在合伙抉择时,就可以做出适合自己的选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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