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8月6日晚,在北京某建筑工地打工的四名民工,商量着弄些水果来吃。其中在林果所当过临时工的李某说林果所内种的水果好吃。当晚,四民工翻墙进入林果所院内,在李某的带领下来到葡萄研究园。 2003年8月7日凌晨,警方在巡逻时发现4名男子抬着一个可疑的编织袋,打开一看是一袋子葡萄。警方盘查后得知,这47斤葡萄是从林果所偷摘来的。事后才知,这些葡萄是林科院他们投资40万元、历经10年培育研制的科研新品种。其中的20余株试验链中断,损失不可估量。 这可愁坏了警方,如果是普通的葡萄,价格最多几百元,按照治安案件罚个款,最多拘留也就罢了。但是这“天价葡萄”案件怎么处理好呢? 警方先是邀请了著名法学专家对案件定性,讨论后,认为民工没有意识到这是对林科院研究成果的破坏,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更加符合盗窃罪。 那接下来就是对葡萄价格的认定,北京物价局价格中心对被盗葡萄进行了估价,认定价格为11220元。这按照当时的规定,盗窃数额才1万元以上,要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偷吃葡萄,要坐3年以上的牢,案件一出,引发了大量民众的关注。偷吃葡萄的民工,本身是因为嘴馋而做出了违法的事情,但没有其他恶意,处罚是否过重? 后来又经有关部门重新评估,得出涉案标的价格仅为376元。2004年2月4日,4名民工被保释出狱。2005年2月21日,4名民工已先后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的决定不起诉书。 距离天价葡萄案已经将近18年,但是我们还是要引以为戒,不以恶小而为之,做个懂法尊法守法的好公民。 Tips: 《刑法》(1997年修订)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8年3月下发的《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对一般、重大、特大盗窃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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