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也是民法的难点,我们需要从意思表示的概念、构成要件、表示方式、生效和解释等五个角度来学习。本文章主要通过介绍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来帮助大家透彻理解民法中的这个难点知识。 一、概念 意思表示,即是民事行为能力适格之表意人,将自主形成的效果意思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主观要件即是表意人的内心意思,客观要件即表意人的表示行为。 (一)主观要件 1.行为意思 行为意思,即指有意实施行为之意识,该项意思表明,外在行动是行为人自主意思支配的结果。例如,甲在自助餐厅取用食物、甲在超市选购物品。 【注意】若无意识状态之下的行为,如催眠的言语、神经反射、睡梦中的行为,以及被物理强制下的行为,均缺乏行为意识,原则上不构成意思表示(心理上的强迫构成胁迫,不缺乏行为意思,所以是可撤销的法律行为的原因之一) 2.表示意识 表示意识,即指行为人就其行为具有某种法律上意义有所认识。例如,甲打电话给乙表示解除合同,因甲对其在打电话有所知觉,故有行为意思;并且因甲对其行为将发生一定法律效果有所认识,故有表示意识。 最典型的事例,即在拍卖会举手为要约拍卖,而某男不知,见到朋友举手示意,形式上符合拍卖的举手,该男子的举手行为不构成要约,故无表示意识。 3.效果意思 效果意思,即行为人欲依其表示而发生特定法律效果之意思。例如,甲欲通过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获得乙房屋的所有权。 (二)客观要件 意思表示的客观要件即表示行为,包括明示、默示和沉默。 【真题链接】 教授甲举办学术讲座时,在礼堂外的张贴栏中公告其一部新著的书名及价格,告知有意购买者在门口的签字簿上签名。学生乙未留意该公告,以为签字簿是为签到而设,遂在上面签名。对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A.乙的行为可推定为购买甲新著的意思表示 B.乙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在此基础上成立的买卖合同可撤销 C.甲的行为属于要约,乙的行为属于附条件承诺,二者之间成立买卖合同,但需乙最后确认 D.乙的行为并非意思表示,在甲乙之间并未成立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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