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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小助手 发布于2022-7-22 14:24 64 次浏览 0 位用户参与讨论 [复制链接]

依照《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陕西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2017年,西安国际港务区结合园区工作实际,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总体部署,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法制宣传活动,不断提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推进法制政府建设,为“品质西安”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法律的严格实施,最基本、最重要的方式就是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而要做到依法行政,最核心的即是要做到以下六项基本原则:

一、合法行政。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不能与法律相抵触。行政主体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法律规范,不得享有行政法规范以外的特权。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也即“无法授权不可为”,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应予以追究,违法行政主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合法行政包括主体合法、内容合法、权限合法、程序合法四方面的内容。

(1)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行政权来自于法定授权,要做到行政权的实体公正,其核心和关键是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这是因为一国法律无论如何完备、严密,均不可能对所有政府行为的范围、幅度、方式等都作出规定,法律为大量的政府行为留下了自由裁量的余地。此外,政府行为不同于司法行为,政府需要每日每时处理不断出现和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为了保障政府具有适应新情况和灵活作出反映的能力,法律需要赋予政府在行使其职权时以较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但是,自由裁量权也最易被滥用,导致对国家、社会利益和对公民、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损害。因此,对自由裁量权必须加以控制,使政府公正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使行为的结果更接近立法的本意和目的。

(2)遵循比例、不失衡。“利益均衡”原则是依法行政的普遍要求。以征地拆迁为例,在均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时,应适当平衡被拆迁人所受的损害与征地拆迁之后所获得的社会效益之间的关系。被拆迁人被拆迁后物质补偿故然做到公平,但在精神上必定要付出,而又难以补偿,这就需在生活安置后,实际上普遍提高了被拆迁人的生活水平这个方面,给予一定的弥补。如果不是这样,就会使征地拆迁的行政措施对被拆迁人的损害与所获得的社会效益之间的关系显失均衡,违反了比例原则,构成了滥用自由裁量权。

(3)行政行为前后一致,不反复无常。在相同的情况下,在法律、法规、政策有效实施的期限内,先前所作的行政行为和以后所采取的行为应保持一致,而不能反复无常,行无定式,这会使行政相对人手足无措。比如征地拆迁过程中,同一时间段内,只按一个补偿标准和奖励标准执行。前后不同的时段,标准不同时,应该让先签协议者先受奖,后签协议者少受(或不受)奖的政策贯彻始终。这样才能配合主动按期拆迁者受鼓励的思路来推动按期征地拆迁的完工。

二、合理行政。

合理行政是对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补充。它要求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同时要合理。违反合法性原则将导致行政违法,违反合理性原则便将导致行政不当。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根据实际行政活动的需要,基于自由裁量权而产生和存在的。行政合理性主要要求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目的,体现在行政行为必须有合理的动机、行政行为应考虑相关的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这三个方面。

(1)动机正当,目的适当。所谓动机正当,是指政府作出某一行政行为时,在其最初的出发点和动机诱因上,不得违背社会公平正义观念或立法精神。所谓目的适当,就是政府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符合法律的目的,因为任何法律的制定都是基于一定的社会需要,法律赋予政府自由裁量权正是为了实现目的。凡有悖于法律目的行为都是不公正,不合理的行为。

(2)考虑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的考虑。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考虑相关的因素,尤其是考虑法律、法规所明示的或默示的要求考虑的因素,不应该考虑与作出决定无关的因素。这些因素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酌情而定。

(3)无歧视、无偏见、平等对待。同等情况同等对待,这是一般的常理。这样,被拆迁人可以根据政府已作出的决定预见他们自己行为的后果,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他们对政府的合理期待。被拆迁人做出怎样的决定,就会得到政府怎样的认可与否决。已按时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不仅能得到合理合法的补偿,还能得到“按期拆迁奖励”。在一个时间段内,只要是同样情况,肯定得到同样待遇。而超过奖励设置期限的,只能得到合理、合法的补偿,不能享有同样的奖励。所以,在过期后再主张奖励而没有得到支持的,并不是不公平,不平等。

三、程序正当。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1)行政公开。即政府行为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一律公开进行,这不仅是指除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政策以及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的标准、条件、程序应依法公布之外,还应让行政相对人能够对其依法查阅、复制。这就是行政信息公开。

(2)回避制度。政府工作人员在处理与自己(或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行政事务时,为了防止行政偏私,保障公平、公正原则,实行回避制度。

(3)保证陈述权。行政处罚法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充分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听证的权利,组织听证,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进行复核等,并且可以申辩。但不得因申辩人的申辩而做出损害申辩人合法权益的裁决。

(4)说明理由。任何一项影响拆迁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的作出,均需要说明理由。这样规定和操作有助于政府部门在作出该类决定时,慎重行事、抑制其随意性,增强其行为的公正性。

四、高效便民。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五、诚实守信不反言。

在政务诚信、商务诚信、个人诚信中,关键还是政务诚信,或者说国家主权信用起到主导作用。这是因为政府既是社会信用制度的制定者、执行者和维护者,又是公共信用的示范者,由此决定了政务诚信在社会信用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如果政府不讲诚信,企业诚信就难以做到,个人诚信就更无从谈起。

行政许可法第八条民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这个被称为信赖保护的原则在行政立法上史无前例。关于这一条普遍的解读是,政府行使权力的有效性和权威基于政府的公信力,而政府的公信力则基于其行使权力的确定力。出尔反尔的政府,政策上朝三暮四的政府,不可能具有公信力。这样的政府也就不可能很好地实施法律,推行政策,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

政务诚信的核心内容是: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六、权责统一。

权责统一,就是指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职权,实际上是赋予行政机关的义务和责任,行政机关必须采取积极的措施和行动依法履行其职责,擅自放弃、不履行其法定职责或违法、不当行使其职权,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里的“权”是指行政职权、“责”是指行政职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依法治国的这六项基本要求,是对我国依法行政实践经验的总结,集中体现了依法行政重中治官、治权的内在精髓,高度浓缩了依法行政追求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目标,有力地支撑了法治政府的基本骨架,因而对指导和规范行政机关和公务员依法行政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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