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鉴定机构的公正性。 这个世界是不存在绝对的公平公正的,更何况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力求绝对公平是不可能的,医患双方只能争取相对公平,例如几家可选机构里面,只能比较哪一家更专业,哪一家可能得出更利于己方的鉴定结论。就林律师的经验而言,司法部批准的,全国知名的鉴定机构更专业、更公平公正(在这里不方便点名,对于某几家机构,林律师表示敬佩)。 二、鉴定机构的可选空间。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鉴定机构的选取可由双方协商后选定,协商不成可进行初步筛选后抽签选定,如果抽签还不能选定,由司法机关指定。这里的初步筛选细分一下:第三方调解机构(法院除外)主持的鉴定,可由双方回避或筛选若干家后,综合到一起来抽签;法院主持的鉴定,只能在法院备案的鉴定机构库里面抽签选取,初筛只能做到要求选省外或省内、回避某些有利益关系的机构。所以鉴定机构也不是申请人可以天南海北的去选定的,要基于双方意愿或司法机构备案情况来选定。 三、死因鉴定的鉴定机构选择。 1.死因鉴定专业性要求很高。 死因鉴定是非常专业的司法鉴定,很多机构可以做尸检、书面死因分析,但不见得结论是科学合理的,因为死亡原因的推定是一个事后行为,不是尸检看到了一个严重的病理改变就能确定死亡原因,因为大多数病人死亡前会存在很多严重的合并症,必须根据死亡前的情况(病历资料)综合分析以推定死亡原因。林律师见过许多牵强的死因鉴定意见,例如从病历可以推断为感染性休克死亡,因为尸检发现冠状动脉有“III级病变”,就下一个心源性猝死的死亡诊断;例如没有任何深静脉血栓形成基础,手术过程中突然心跳骤停,昏迷一个月后死亡,尸检发现肌间静脉血栓、肺小动脉血栓,就将死亡原因认定为肺栓塞的;例如有先天性巨结肠的病人术后不明原因死亡,尸检找不到严重致死的病理改变,因为电解质血钠为130mmol/L(血钠的正常值为135mmol/L~155mmol/L),就推定死亡原因为电解质紊乱。这些死因鉴定结论在一个临床医生看来是无法理解的,也对后面的医疗过错鉴定会造成很大的不便(或不利)。 2.死因鉴定绝大多数公正。 因为死因鉴定只是查明死亡原因,并不是对案件进行最终定性,而且尸检需要进行病理检查,器官、标本需留存,也有复核机制,所以鉴定机构基本上会客观的给出结论;而且从鉴定人的角度出发,如果他做出偏向于一方的死因鉴定结论,那他就冒着风险为后面的医疗过错(医疗损害)鉴定做嫁衣,他完全可以要开后门的一方把资源放在医疗过错鉴定上面。根据林律师的经验,死因鉴定有可能不专业,结论不客观,但公正性是基本具备的。 3.鉴定机构的专业性比公正性更重要。 根据上述,大家应该可以理解死因鉴定专业性更重要,那么选定尸检机构一般建议选全国知名的机构,例如某知名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尸检机构的选定因为一般是在医疗纠纷发生的早期阶段,司法机关还没有介入,所以绝大多数都是双方协商选定的,根据林律师的经验,医方多会同意患方选定的任何一家机构,并且愿意垫付一半或全部鉴定费用,林律师建议死因鉴定机构首选本地省会城市最专业最权威的那一家机构,这样可以兼顾专业性和鉴定费用,次选临近省会城市的最专业最权威的机构。 四、医疗过错(医疗损害)鉴定机构的选定。 1.兼顾专业性与公正性。 前面已经讲到了鉴定机构选定的程序,公正性是医疗损害鉴定双方最想争取的,但是公正性是需要建立在专业性的基础上,如果某一个医疗过错的存在与不存在鉴定人都不能科学认定的话,公正性也无从谈起,所以林律师建议有条件的情况下,力求兼顾专业性与公正性。那么对于患方而言,省外的、特别是北京的权威鉴定机构能更好的兼顾专业性与公正性,但是鉴定等待时间和费用均比省内的机构要多;对于医方而言,可以肯定某些鉴定机构与医院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哪怕仅仅是“脸熟”的关系也是存在的,在这里林律师就不累赘医方如何选举的机构。 2.如何回避某些鉴定机构? 正如上述某些鉴定机构与医院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那患方如何来回避这些机构呢?回避是需要合法理由的,一般来说省内机构与医院关系密切,直接要求选省外机构就回避了大部分与医院有关系的机构;同时也可回避附属医院所在院校设立的鉴定机构;另外某些鉴定机构的法医会兼职律师,如果这个法医与对方律师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例如在同一律所,也可要求回避。 3.如何有策略的精准选定某一家机构。 如果一方,特别是患方很“中意”某一家鉴定机构,想要精准地选定这一家机构,是有一定难度的,首先尽量不要在法院来选取鉴定机构,因为一旦医方律师介入了案件,律师喜欢按程序来,双方协商选定基本上就不可能了,有些医方律师连省内省外都不会配合患方选定,患方要求省外机构,医方律师偏要求省内机构,法院只能放一起抽签。一般纠纷发生的最初阶段,患方都处于相对“强势”地位,如果非做鉴定不可,患方提出要求哪一家鉴定机构做鉴定,医方多会同意;如果已行尸检,并且尸检结论客观合理,建议继续在该机构做医疗损害鉴定,医方不好拒绝,鉴定机构也会看在患方信赖的基础上给出公平合理的鉴定结论;如果进入了司法程序,只能从法院库里面选定鉴定机构,不幸选定了不乐意的机构,患方可以事先和鉴定机构联系,说出各种担忧体现对鉴定机构的不信任(但切忌直接不同意在该机构鉴定,避免被以患方不同意鉴定为由退卷),大多数鉴定机构会乐于退卷(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退卷后法院一般会重新安排选定鉴定机构;如果退卷多次后选鉴定机构都没有选到自己中意的,仍然笃定某一家机构的话,那就只能撤诉后重新起诉,把所有程序重新走一遍了。 五、损害情况鉴定机构的选定。 损害情况鉴定包括伤残鉴定、三期(医疗期、护理期、营养期)、护理依赖等级、后续治疗费等鉴定,在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一般与医疗过错鉴定放到同一家鉴定机构鉴定;如果因为鉴定时期未到(如治疗没有结束)必须另外选鉴定机构,一般建议选当地鉴定机构,因为伤残情况比较直观,鉴定机构很难违背公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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