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烟叶种植农户(最终向烟丝生产厂销售烟叶) 1. 增值税 烟叶种植农户向烟厂销售自产的烟叶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2. 消费税 烟叶种植农户生产销售烟叶不征收消费税。 3.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9号) 二、烟丝生产厂(最终向卷烟厂销售烟丝) 1. 增值税 烟丝生产厂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 2. 消费税 烟丝生产厂在生产环节缴纳消费税。 3.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附件:调整后的烟产品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号) 三、卷烟厂(最终向批发商销售香烟) 1. 增值税 卷烟厂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 2. 消费税 卷烟厂在生产环节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3.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2008年修订)(国务院令2008年第53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附件:调整后的烟产品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四、批发商(最终向零售店销售香烟) 1. 增值税 批发商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 2. 消费税 批发商在批发环节缴纳消费税。 3.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附件:调整后的烟产品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五、烟酒零售店(最终向消费者个人销售香烟) 1. 增值税 烟酒零售店缴纳增值税。 2. 消费税 烟酒零售店不缴纳消费税。 3.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9号) 六、消费者个人为税费最终承担者 1. 增值税 购买香烟,消费者个人不得抵扣进项税,不得为消费者个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 消费税 消费者个人不缴纳消费税。 3.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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