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巡回法庭?巡回法庭的工作内容是负责二审和再审民商事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巡回区内案件一审在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就会到巡回法庭来;一审在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在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就会到巡回法庭来。按照职责,巡回法庭还将受理一审案件,而最高法过去受理一审案件可谓凤毛麟角。巡回法庭是要尝试对一些对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进行一审终结。 巡回法庭是可实施实行的 1、继续保留原有法庭设施,作为巡回审判场所。 2、在巡回地点设置立案、统计、登记等辅助工作人员,负责与法院和当事人的通讯联络。地方政府、符合条件的组织也可以协助从事类似工作。 3、在法院设置案件、人员调度机构,负责制订、落实巡回审判计划、方案。 4、巡回审判法官人员不固定,需要时临时编组,行政负责人员由资深法官充任,不享受行政、审判方面的特权,重大事务由全体巡回法官协商、投票解决。司法行政事务由院行政解决。 设置巡回法庭的意义 1、可以有效解决现有法庭设置分散,审判力量不集中,辅助人员办案、法官从事辅助工作的问题 目前,不少法庭除庭长、副庭长以外,没有审判员,只有书记员。庭长、副庭长通常忙于协调、管理等政治、行政事务,无暇顾及审判,只好将本属法庭核心业务的庭审等交付给书记员等司法辅助人员行使,庭长、副庭长仅在草拟的裁判文书上签署自己的名字,既违背了司法直接言辞的原则,又助长了以审批形式存在的行政管理意识、官本位意识,将具体的审判贬低到庸俗的事务性范畴,不利于先进司法理念的培育和发展。而另一方面,在院机关庭室,又同时存在法官仅从事行政、事务性工作或在审判之余又负责整卷归档等本属辅助人员的工作事项,使法官无暇深入进行审判理论、经验的研究和总结。实行巡回审判制度可以充分调配审判资源,对各类案件根据统筹学原理,在时间、人力、物力方面进行合理投入。法官自动向案源较多的巡回法庭集中,案件数量少的部门则可以暂时保留较少甚至不保留留守法官,日常行政、事务性的诸如来案登记、分配、审限监控等工作由辅助人员负责料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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