训诫书 训诫是司法机关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刑的人,对其公开进行谴责的教育方法。 训诫作为一种非刑罚处罚方法,适用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刑的犯罪人,可以产生感化、教育效应,进而实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 但训诫对于公安机关是如何运用的呢?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处罚的形式:(一)警告(二)罚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训诫”并不属于以上几种的处罚形式,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因此“训诫”应属“教育”一类,由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并未规定“训诫”这一处罚方式,所以在实践中往往被滥用。 训诫有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书面需要被训诫人签“训诫书”。 法律规定: 我国刑法第 37 条对非刑罚处罚进行了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训诫对被训诫人有何影响: 训诫的形式,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依然是要被传唤到公安部门,被训话,书面需要签订训诫书,对心里会产生一定影响,至少是完全否定自己的所作所为,同时如果训诫书被公开,基于公安机关的公信力,对其被训诫人的名誉是会产生具大影响的,根据被训诫的内容,如果有要求中止一些行为,也是对被训诫人权利的限制,会造成一定心里的伤害。结语: 训诫对于司法机关,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但是对其如何训诫,并未详细规定,但应用于公安机关,往往与“教育”、“警告”相混淆,会有一定程度的滥用,通过最近报道的事件,希望有关部门可以立法立法规,规范“训诫”的使用,使其有确定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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