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是对行政许可主体的一般规定:“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本条从三个层面界定了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1。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原则上是行政机关。 行政许可是现代行政管理领域不可或缺的手段。它是一种公权力,具有一般公权力的特征。其主体必须是公法人,行政许可权的性质决定了其实施主体原则上应当是行政机关。我国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许可实施的主体,主要包括三个层次:一是国务院和各部委;二是省政府和主管部门;三是县级以上政府和主管部门。 2、有些组织也可以实施行政许可 由于现代国家事务的繁杂性和多样性,行政机关不能也不应该是行政许可的唯一执行机关。在某些情况下,一些组织也可能成为行使行政许可权的主体,主要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 第一,行政许可的实施执行机关是行政机关。在我国,行政机关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主要包括国务院和其他行政机关、省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县级以上政府和主管部门三个层次。第二,行政机关的实施主体必须依法具有外部行政管理职能,即有权对社会上的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进行管理。第三,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依照法定职权原则,必须从法律的明确规定中衍生,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许可权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 (2)授权实施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应当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行行政许可。被受权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授权是指特定国家机关通过法律、法规将一某些行政权力授予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来行使的一种法律行为。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第一,有权授权的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省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大城市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的方式必须是法律、法规的形式。 第二,被授权执行行政许可的主体是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这通常意味着该组织负责管理公共事务的责任。 第三,被授权组织在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即被授权组织将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和承担实施行政许可的权力和责任。 第四,行政许可法对实施行政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规定同样适用被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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