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和公司相比优势和劣势都是什么?1、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所以合伙企业抗风险能力弱。 2、合伙企业不利于融资,有限公司方便吸收新的股东,有利于资本扩张。 3、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组成,有明确的组织形式,有利于提高管理。 4、有限公司给客户的感觉较好,感觉比较规范,容易信任。 5、纳税方面有限公司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有一些合理避税的手段,比如你的个人所得税可能就会避掉了。 扩展资料: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企业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1、普通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的普通合伙人(没有上限规定)组成。 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则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都至少有1人。当有限合伙企业只剩下普通合伙人时,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如果只剩下有限合伙人时,应当解散。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合伙企业有限公司是法人,其他四个不属于法人的范畴。相比较而言,公司法比较完善,要求比较严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优点比较明显,建议采用这种形式。 普通合伙、个人独资业、个体户工商户,其投资者对产生的债权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优点是经营形式比较灵活,有助于小企业家庭式发展。 有限合伙,虽然承担有限责任,但形式比较特殊,也不属于法人的范畴,适用于特殊行业的部分需求,还没有大范围采纳这种形式的需求。1、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所以合伙企业抗风险能力弱 2、合伙企业不利于融资,有限公司方便吸收新的股东,有利于资本扩张 3、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组成,有明确的组织形式,有利于提高管理 4、有限公司给客户的感觉较好,感觉比较规范,容易信任 5、纳税方面有限公司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有一些合理避税的手段,比如你的个人所得税可能就会避掉了 总的来说,合伙企业不是法人,适合小型企业,一般企业发展之后都要注册公司,最主要的是不会赔光,可以逃脱债务,呵呵1、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所以合伙企业抗风险能力弱; 2、合伙企业不利于融资,有限公司方便吸收新的股东,有利于资本扩张; 3、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组成,有明确的组织形式,有利于提高管理; 4、有限公司给客户的感觉较好,感觉比较规范,容易信任; 5、纳税方面有限公司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有一些合理避税的手段,比如个人所得税可能就会避掉了总的来说,合伙企业不是法人,所以适合小型企业,一般企业发展之后都要注册公司,最主要的是不会赔光,可以逃脱债务。合伙企业优点:创立容易、维持个人独资企业的固定成本较低、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缺点:无限、连带责任;所有权转让困难(需其他合伙人同意,甚至需要修改合伙协议) 有限合伙制度的优势有哪些有限合伙制度的优点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首先,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有利于极大调动投资者的投资热情。资金充裕的企业或者自然人具有不同的风险应对风格。有的人资金实力越强大,越是敢于冒险,愿意投资于普通合伙,愿意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的人资金实力越强大,越是趋于稳妥,不愿意投资于普通合伙,不愿意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于公司的经营者原则上不对公司债务负责,致使公司经营者有可能违背其应负的忠实与善管义务,不惜渔肉股东利益,谋求一己之私。此即公司治理实践中的经营者道德风险。而在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既享有对合伙事务的管理权,又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就把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的命运紧紧捆在一起,这就为普通合伙人殚精竭虑、提高有限合伙的经营绩效提供了巨大的动力和压力,从而避免或者降低了普通合伙人的道德风险。因为,普通合伙人很清醒:如果由于自己的过错导致巨额合伙债务,自己要对此承担无限责任,甚至导致倾家荡产的结局。这也是有限合伙人信赖普通合伙人的原因之一。此外,由于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之间不必相互信任,这就有助于有限合伙企业吸引较多的有限合伙人入伙,从而筹集更多的资本。 其次,有限合伙有利于实现投资者与投知者的最佳组合,做到有钱的出钱,有力的出力。富人的最大财富在于金钱资本,而智者的最大财富在于智慧资本。金钱资本的联合未必产生最佳的财富;同样,没有金钱资本的支撑,智慧资本自身也不会自动创造财富。一方面,资金实力殷实、但对特定经营领域一无所知的投资者迫切希望找到可信赖的经营专才实现资本增值、创造投资回报。另一方面,懂经营、善管理,但缺乏资金实力的经营专才对于投资者的资金望眼欲穿。为实现投资者与投知者的紧密结合,建立他们之间互相信赖的机制,立法者允许甚至要求他们之间预先达成一种利益安排:投资者扮演有限合伙人,提供合伙企业的主要资本,并按照略低于出资比例的标准分取投资回报,对合伙债务负有限责任,但作为交换条件,放弃合伙事务管理权;投知者扮演普通合伙人,提供合伙企业的管理服务,享有合伙事务管理权,虽然出资较少,但按照数倍于出资比例的标准分取投资回报,但作为交换条件,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责任。这对经营专才来说也是求之不得的。由于自身财力的不足,经营专才对于设立公司缺乏激情和冲动。又由于普通合伙中的所有合伙人都有权参与合伙事务管理,这些经营专才不愿对其他合伙人的错误决策导致的损失负责。而有限合伙制度使得出资较少的普通合伙人也能独揽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大权,从而实现以小博大的资本放大功能。如此以来,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各得其所,这是普通合伙制度与公司制度都无法提供的一套独特游戏规则。 其三,从为投资者节约纳税的角度着眼,投资者采取有限合伙有利于避免双层征税,从而。美国、德国等国家的税法均对公司和股东分别征税,公司要缴纳公司所得税,股东取得股利后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对有限合伙本身不征税,仅对从有限合伙取得投资回报的合伙人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德国,以公众有限合伙企业形式开展的特定经营活动还享有其他免税优惠。我国也取消了对合伙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做法,这对有限合伙的健康迅猛发展无疑是一大推动。对于有限合伙人而言,要想获得有限责任待遇、降低投资风险,投资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亦无不可;但投资于有限合伙的主要经济动因在于,合伙的税收优惠待遇要多于公司的税收优惠待遇。 其四,有限合伙的经营活动比公司的经营活动更具有保密性。凡是公司,都要满足起码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即公示要求。上市公司遵守的信息披露要求比起其他类型的公司来说更加严格。而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应当遵守的信息披露要求要比公司宽松得多,而且此种要求仅以满足合伙企业债权人和政府监管机构为限。在采用有限合伙的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关注有限合伙经营业绩的潜在投资者要比上市公司的潜在投资者少得多。有限合伙的这种保密性,对于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当然具有吸引力。采用有限合伙制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可以有效的避免双重征税,并通过合理的激励及约束措施,保证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形下,经营者与所有者利益的一致,促进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分工与协作,使各自的所长和优势得以充分发挥;此外,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基金的具有设立门槛低,设立程序简便,内部治理结构精简灵活,决策程序高效,利益分配机制灵活等特点。 从有限合伙制度的法律层面看,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还具有以下特点: 1、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的财产独立于各合伙人的财产。作为一个独立的非法人经营实体,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拥有独立的财产;对于合伙企业债务,首先以合伙企业自身的财产对外清偿,不足部分再按照各合伙人所处的地位的不同予以承担;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内,各合伙人不得要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由此,保障了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财产独立性和稳定性。 2、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区别的责任。在有限合伙制企业内,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样的制度安排,可促使普通合伙人认真、谨慎地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有限合伙人而言,则具有风险可控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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