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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小助手 发布于2022-7-22 17:31 60 次浏览 0 位用户参与讨论 [复制链接]

什么是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间即用人单位与劳动 者之间,因执行劳动法规、履行劳动合同以及因其他劳动问题所发生的劳动权利和义务方面的纠纷。

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什么是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义务产生分歧而引起的纷争。与其他纠纷和争议相比,劳动争议有其独有的特点:

(1) 劳动争议的主体是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两者在法律上是平等关系,但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是生产经营的指挥者和领导者,劳动者则是应当服从安排的生

(2) 劳动争议主体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订立有劳动合同,且在合同的有效期间发生争议,或者虽然没有订立劳动合同,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3) 劳动争议涉及的内容是劳动权利和义务。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因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劳动安全与卫生、社会保险与福利、培训与奖惩等问题而引起的争议。

劳动争议案例分析

1、张某等人如果没到曾经约定的服务期就辞职,那应该向单位缴纳培训费。

2、单位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位不得扣押任何证件。案例:

2005年9月1日,张某研究生毕业后进入了一家外资公司,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公司为了提高张某的工作技能,2008年2月1日,把张某送到日本接受技术培训2个月,共花费各项培训费用共计5万元,并与张某签订了培训协议。协议约定,在张某接受培训后,必须再为公司服务4年,在这4年里张某如果要离开该公司,必须向公司支付4万元人民币作为违约金。除此之外,公司与张某并没有重新修改劳动合同的期限。

2010年8月31日,张某与该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张某提出双方终止劳动合同,而该公司却认为双方签订了培训协议,张某的服务期还未满,张某应继续为该公司工作。如果张某一定要离开该公司,就应该按照培训协议的约定向公司支付4万元违约金。

1)张某应该为该公司工作到什么时候?

2)如果张某需要支付违约金,应该支付多少?

1、工作到服务期满,2012年4月1日;

2、违约金按比例支付,剩余服务期为二年零五个月,约为24167元(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2008年1月1日实施《劳动合同法》其中关于培训费的规定是这样的,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2008年1月所产生的专项培训费用,应按照上述条文解决,还要看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相关协议。

2008年之前的专项培训费用,还是要看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有没有协议。没有协议的话,劳动者无需返还。有协议的话应以《劳动合同法》标准执行。

上述所言为专项培训费。专项培训是指为提高劳动者专项劳动技能进行的培训,岗前培训、日常业务培训不包含在内。

单位的作法是违法的。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在本案例中,企业可以调整李某的工作岗位。李某不同意调整,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单位约定一年的试用期因违法而无效,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所以,单位要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应当适用《劳动法》第26条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

《劳动法》相关规定: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你可向当地12333劳动热线电话咨询具体做法。

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劳动争议 案例

1、李某可以与该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原因是实际上李某的劳动合同期限已经满十年,无论按新法还是按原来的法律,都有在同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规定就可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劳动劳动合同的规定。只是有个是否应双方协商同意的问题。因为有了新法的出台,新法优于旧法,适合新法的规定,李某可以单方面要求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李某可与其约定新的工资标准。因为劳动合同并不是单位一方说了算。事实上,只有双方形成合意劳动才可以签定。如果李某觉得应该适用新的工资标准,那他可以在重新签劳动合同的时候提出来,经过双方的协商以后再签。

3、原合同期满,李某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 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即合同自然解除,李某可以要求08年起的经济补偿金,因为没有满6个月,只可以要求半个月的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在本案例中,企业可以调整李某的工作岗位。李某不同意调整,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单位约定一年的试用期因违法而无效,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所以,单位要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应当适用《劳动法》第26条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

《劳动法》相关规定: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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