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规定的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入账单位价值标准是多少﹖最新规定的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入账单位价值标准是: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8号根据《国务院关于〈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批复》(国函〔1996〕81号)的规定,财政部对《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规定:第四十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行业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二、2013年事业单位新会计制度中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事业单位持有的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新会计制度中只规定是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没有修改规定标准,所以还是单位价值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1500元以上作为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规定2021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2021没有出台新规定,还按原来的执行就可以了。 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为什么不能计提折?按规定单独固定资产可折旧金额是按原值减净残值,再除以使用时间。土地有残值吗?土地有使用年限吗?土地不能计提折旧,但是可以根据评估值调整。土地使用权可按照无形资产折旧。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哪些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呢?接受捐赠的固定资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人账价值。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3.如受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方法确认的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关于固定资产入账时间及折旧处理我司2月有购入固定资产金额合计94000,我当月没留意发票问题直接入了固定资产,然后发票是8月才收的,那么请问我该如何处理会比较好?——把发票附在2月的记账凭证后面做附件就可以了。 如果2月里没有做暂估入账,且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与后来的发票金额一致,则无需做账务调整。 如果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与后来的发票金额不一致,则仅对差额部分作账务调整。 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以前取得发票,就是可以的。 ---------------------------------------- 不惧恶意采纳刷分 坚持追求真理真知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买价、增值税、进口关税等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固定资产的其他支出(如场地整理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这里所指的“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是指固定资产已经达到购买方或建造方预先设想的可以使用的状态。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1)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即应认为该项固定资产的购置或建造工作已经完成; (2)所购建的固定资产与设计要求或合同要求相符或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要求或合同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 (3)继续发生在所购建固定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几乎不再发生。如果所购建的固定资产需要试生产或试运行,则在试生产结果表明该固定资产能够正常生产出合格产品时,或者试运行结果表明能够正常运转或营业时,就应当认为该固定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这里所指的“专业人员服务费”,是指工程设计人员、工程咨询人员等为企业的固定资产设计图纸、提供法律顾问等所发生的费用。你公司2月购入固定资产,如果当月接收到固定资产,并投入使用,且金额无误并已付款,固定资产应在2 月入账,并从3月开始计提折旧,并将8月收到的发票附到2月记账凭证及付款凭证后面。 如果2月仅签订购买合同,贷款8月才付,发票、固定资产8月才收到的话,则固定资产在8月入账,9月计提折旧。 如果2月签订购买合同,付了贷款,发票、固定资产8月才收到的话,则2月付款时记预会账款,固定资产在8月入账,9月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入账时间有三种情况: 1. 直接采购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 在合同确认的风险及所有权转移的时点确认。风险转移有个简化的判断方法,就是假设资产毁损了,看相关的责任是否由采购方承担,如果已经开始由购入方承担,可以认为风险已转移。 2. 购入后需进行安装的固定资产: 应分析安装过程的复杂程度。如果安装工艺并不影响固定资产的正常使用,只是为了加强使用效果或者是售后服务的一部分,那么应该直接确认固定资产增加。如果安装是该资产投入使用的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则购入后至安装前该笔采购应该记入在建工程,并在这个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时转固。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对“达到可使用状态”的认定,基本上是这个固定资产可以进行试生产,并能产出合格产品,但是实际情况可能更为复杂,应该参考相关技术人员的判断。 3. 自行建设的固定资产: 比如说企业盖楼。时间长成本高。财务处理时最有可能存在延迟转固的问题。一般情况下自行建设的固定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和竣工结算之间存在很长的时间差,而财务人员通常会等到竣工结算时才进行转固。对于转固定资产时点的确认还是一个原则:达到可使用状态。 根据新准则: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即可提折旧,"按合同价格暂估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是这样的.办理决算后再调整外包建造固定资产的原值,不过已提的折旧就不在做调整了.从理论上是从开始使用的第二个月开始提。 固定资产的入账时间与发票开出时无关,应该按照固定资产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进行判断。如果设备不需要安装,应该在收到设备并验收时入账,如果需要安装,则在安装调试、验收后入账。 折旧的处理: 从固定资产入帐后的次月起折旧,分录是: 借: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等-折旧费 贷: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新标准·固定资产的会计标准: 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对外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年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固定资产不包括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 扩展资料: 1.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除不动产之外的固定资产是指:(1)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 3.《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第三十三条:“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期限超过一年且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等为固定资产。” 参考资料:固定资产-百度百科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固定资产不包括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 固定资产的税法标准现行税法对固定资产的概念在不同的税种法规中有不同的表述: 1:“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除不动产之外的固定资产是指:(1)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 3.《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第三十三条:“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期限超过一年且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等为固定资产。” 拓展资料: 原则性规定 差异分析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定义只是作了原则性规定,在会计实务中,每个企业需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资产特征,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制订本公司的固定资产标准,并据以确认和计量。 对于符合固定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比如企业(民用航空运输)的高价周转件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对于构成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如果各自具有不同的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的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从而适应不同的折旧率或者折旧方法,同时各组成部分实际上是以独立的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 因此,企业应将其各组成部分单独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例如,飞机的引擎,如果其与飞机机身具有不同的使用寿命,从而适应不同的折旧率或折旧方法,则企业应将其单独确认为固定资产。对于工业企业持有的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等资产,施工企业持有的模板、挡板、架料等周转材料,以及地质勘探企业持有的管材等资产。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算和管理。尽管该类资产具有固定资产的某些特征,如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也能够带来经济利益,但由于数量多,单价低,考虑到成本效益原则,在实务中,通常确认为存货。 税法必须制定严格的、明确的、统一的固定资产标准,以尽量减少依赖职业判断计算税款,这既是反避税的需要,减少纳税人的可选择性,同时也防止滥用税法,产生不必要的纳税争议。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概念强调的是持有固定资产的目的和时间,而税法强调的是固定资产价值标准和时间标准。 此外,会计准则将投资性房地产和生物资产排除在固定资产之外,而税法仍将其作为固定资产处理。 一项实物资产按会计准则可作为存货(低值易耗品),但按税法可能作为固定资产处理。同样,一项实物资产对照税法规定可不作为固定资产,但企业可能依据固定资产准则规定,将其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确认的标准不同,会直接导致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存在差异。当然,即使是会计与税法均确认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也会出现后续计量的差异,必须依法纳税调整。 参考资料:固定资产标准百度百科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对外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年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 固定资产的税法标准现行税法对固定资产的概念在不同的税种法规中有不同的表述: 1:“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除不动产之外的固定资产是指:(1)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 3.《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第三十三条:“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期限超过一年且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等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一般超过两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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