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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晚婚休假多少天?今年休婚假会影响13个月工资吗?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5年11月25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执行时间2006.1.1)

第二十五条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晚婚后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实行晚婚、晚育的夫妻双方,享受下列优待:

(一)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其婚假为30天;实行晚育的,其产假为105天,并给男方护理假15天; 

(二)农村居民实行晚婚或者晚育的,免去夫妻双方两年本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这是为了回答你的提问,我给你找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的说法与法律规定不一致,请用人单位说出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出示的法律法规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无效。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条的规定,也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根据你们单位的实际情况来看。有可能休婚假就没有公休,也有可能有,包括待遇问题,你得去问你们单位。晚婚晚育,婚假30天,陪产15天。你休假一般会扣除你的岗位工资和你的考核工资,给你发基本工资。做到底,具体的情况你只能问单位,没有具体的标准婚假是法律明确规定,应该是不影响第13个月工资的。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什么条件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二胎?

第十八条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系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一)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

(二)第一个子女经市、州(地区)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鉴定诊断结论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三)夫妻一方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妊娠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

(五)夫妻一方系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同等级因公伤残人员的。

第十九条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一)具有本条例第十八条所列条件之一的;

(二)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三)一方系少数民族的;

...第十八条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系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一)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

(二)第一个子女经市、州(地区)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鉴定诊断结论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三)夫妻一方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妊娠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

(五)夫妻一方系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同等级因公伤残人员的。

第十九条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一)具有本条例第十八条所列条件之一的;

(二)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三)一方系少数民族的;

(四)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老人的。

第二十条再婚夫妻一方系生育两个子女后丧偶,另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要求生育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第二十一条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一)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系东乡、裕固、保安族的城镇居民,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其中一方系东乡、裕固、保安族以及居住在人口稀少的牧区、林区的藏、蒙古、撒拉、哈萨克族,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第二十二条育龄夫妻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应当在女方工作单位或者其户籍所在地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申请生育登记。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予以登纪,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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